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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4)冀0203刑初187号
刑事辩护
蔡胜文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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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辩护,减少两年有期徒刑。

案件详情

河北省唐**路*区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202X)冀0203刑初1XX号

公*机关*北省唐**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XXX0X1XXX3X,汉族,初中文*,无业,户籍*在地河北省唐**丰*区XXX:捕前住址河北省唐**路*区X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X年1月31日被唐**公**路*分局刑事拘留,202X年2月X日被河北省唐**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唐**公**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XX,河北XX律师。
河北省唐**路*区人民检察院以XX北检刑诉(202X)1X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造枪支、爆炸物罪、抢劫罪,于202X年X月20日向*院提起公*。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公*,被告人王XX及其指定辩护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

XXX年,被告人王XX因生活无望,购进烟花*竹、钢管、枪托、电池、电阻丝、开关、胶带、不锈钢水*、钢珠、螺丝等物品,在唐**路*区XXX小区的租住处制作了五支*支、一个炸弹、铅弹若干、金*弹头若干、一个自制电棍等物品,准备用于*杀。2023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XX购买了一辆灰色XX面包*,之后*退掉XXX租住的房*,将自制的枪支、炸弹等上述物品放到面包**,并在面包**居*。经*定,被告人王XX自制的枪支、炸弹,有*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且具备发射功能*枪支,一个鉴定为爆炸装置。

202X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XX随身携带自制枪支*把、菜刀一把、自制电棍一个等物品,意图抢劫他人钱*。21时2X分左*,被告人王XX来到唐**路*区XX总医院西XX对面的XX便利*内,持枪威胁看店的被害人XX,要求被害人XX交出财物,被告人王XX看被害人XX没反应**枪射击,造成*害人XX面部擦伤,之后*XX又用枪支*击被害人XX,被害人XX反抗将枪支*走,被告人王XX逃离现场。后*告人王XX被唐**公**路*分局民警抓获,并在其XX面包**查*其自制的枪支、炸弹等物品。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机关*示了相**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X非法*造枪支、爆炸物,应*以非法*造枪支、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有*目的,使用暴*方**劫公*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认罪认罚,可以从*处罚。公*机关*议以非法*造枪支、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王XX有*徒刑三年*个月;以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十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数罪并罚,判处有*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蔡XX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XX系初犯,具有*白*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处罚。

经*理查*:

XXX年,被告人王XX因生活无望,购进烟花*竹、钢管、枪托、电池、电阻丝、开关、胶带、不锈钢水*、钢珠、螺丝等物品,在唐**路*区XXX小区的租住处制作了五支*支、一个炸弹、铅弹若干、金*弹头若干、一个自制电棍等物品,准备用于*杀。2023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XX购买了一辆灰色XX面包*,之后*退掉XXX租住的房*,将自制的枪支、炸弹等上述物品放到面包**,并在面包**居*。经*定,被告人王XX自制的枪支、炸弹,有*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且具备发射功能*枪支,一个鉴定为爆炸装置。

202X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XX随身携带自制枪支*支、菜刀一把、自制电棍一个等物品,意图抢劫他人钱*。21时2X分左*,被告人王XX来到唐**路*区XX总医院西XX对面的XX便利*内,持枪威胁看店的被害人XX,要求被害人XX交出财物,被告人王XX看被害人XX没反应**枪射击,造成*害人XX面部擦伤,之后*告人王XX又用枪支*击被害人XX,被害人XX反抗将枪支*走,被告人王XX逃离现场。后*告人王XX被唐**公**路*分局民警抓获,并在其XX面包**查*其自制的枪支、炸弹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机关*供并经*审质证、认证的枪支、爆炸装置等物证,被告人王XX的户籍*明、现实表现、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XX的病历等书证,证人XX、李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XX的陈*,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非法*造枪支、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法*造枪支、爆炸物罪;以非法*有*目的,使用暴*方**劫公*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劫罪。公*机关*控其犯非法*造枪支、爆炸物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均成*。被告人王XX已经*手实施*劫行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逞,依法**定为犯罪未遂。指定辩护人蔡XX所提被告人王XX系初犯,具有*白*节,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实,予以采纳。鉴于*告人王XX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具有*白*节,依法*对其从*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处理。被告人王XX一人犯数罪,依法**罪并罚。公*机关*被告人王XX非法*造枪支、爆炸物罪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抢劫罪的量刑建议畸重,予以调整。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非法*造枪支、爆炸物罪,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八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X年1月31日起至203X年1月30日止。罚金*预交。)

二、将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发还被告人王XX;将随案移送的外套一件、手套一双、双*包*个、自制枪支*支、菜刀一把、自制电棍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未随案移送的相**品,由扣押机关*法*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北省唐**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4-07-12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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