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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4)冀0203刑初91号
刑事辩护
蔡胜文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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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变更,减少刑罚。

案件详情

河北省唐**路*区人民法*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X)冀0203刑初X1号

公*机关*北省唐**路*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女,1XX3年X月1X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XX30X1X232X,汉族,现住址河北省唐**路*区XXX。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男,1XX0年X月21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XX00X211X1X,汉族,现住址河北省唐**丰*区XXX。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XX,女,1XX0年X月10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XX00X101X2X,汉族,现住址河北省唐**丰*区XXX。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刘XX,男,1XX0年11月12日出生,公*身份号码130X2X1XX01112XX3X,汉族,小学文*,户籍*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献县XXX。2022年12月2X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献县人民法*判处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2023年1月XX日刑满*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23年X月22日被唐**公**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3年X月2X日被河北省唐**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速捕,同日由唐**公**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XX,河北XX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XXX年3月X日出生,公*身份号码132X2X1XXX030XXXX3,汉族,小学文*,户籍*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献县XXX。2001年X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2002年10月1X日刑满*放。200X年X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判处有*徒刑四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2011年X月30日刑满*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23年X月22日被唐**公**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3年X月2X日被河北省唐**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唐**公**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暨*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XX律师*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路*区人民检察院以XX北检刑诉(202X)X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刘XX犯抢劫罪,于202X年X月X日向*院提起公*,202X年X月2X日以XX检刑补诉(202X)X号补充*诉决定书向*院补充*诉。在诉讼过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闫XX、时XX向*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唐**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XX出庭支*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闫XX、时XX,被告人刘XX及其指定辩护人蔡X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暨*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经*北省唐**中级人民法*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

河北省唐**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X月1X日X时*,被告人刘XX伙同罗XX(刑拘在迷)驾驶摩托车*机寻找目标实施*夺。当二人驾车*到唐**丰*区XX屯集市处,见被害人闫XX以及其妻子被害人时XX在集市上卖种子时,趁机夺取被害人闫XX脖子上戴*的足金***(重量为1X0.X3克),遭到被害人闫XX以及其妻子被害人时XX的阻拦和*抢。在阻拦和*抢过程*,被告人刘XX伙同罗XX持刀将被害人闫XX、时XX夫妻二人砍伤,并将从*害人闫XX处夺得的部分足金***(重量为X2.X1克,价值人民币1XX3X.X3元)抢走。被告人刘XX以及罗XX抢劫得手后,遂驾驶摩托车*离现场。被害人闫XX以及其妻子被害人时XX身体多处被砍伤,后*送至医院进行救治。2021年X月1X日,经**鉴定意见,被害人时XX损伤程*为轻微伤,被害人闫XX损伤程*为轻微伤。2023年10月X日,经***丰*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重量为1X0.X3克的被抢足金**价值人民币XXX32.1X元。

2023年X月份期间,被告人刘XX在明*被告人刘XX罗XX欲去外地实施*罪的情况*,仍提供车*号为XX12XEVXX面包**二人使用,并按照二人指示将二人放至唐**玉田*境内,同时*据二人提供的指定的地点在二人实施*罪后*行接应。被告人刘XX伙同罗XX在玉田*境内购买到一辆作案所用摩托车*,于2023年X月1X日X时*,由罗XX驾驶该摩托车*着被告人刘XX来到唐**路*区XX镇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骑摩托车*到XXXX村XX超市西门*区入口胡*处时,发现被害人张XX骑电动车*在此处,被告人刘XX下车**到被害人张XX身边*趁被害人张XX不备之机,从*害人张XX处欲将其套于*腕处的金*镯夺走,遭到被害人张XX的反抗后,被告人刘XX采取强*硬拽的方*才将该手镯夺走,最终*致被害人张XX连*带车*拽倒在地。经*,被害人张XX在此过程*倒地致身体肘部、腿部、脸部、手腕处受伤(未作法*鉴定)。被告人刘XX抢得手镯得逞后,乘坐接应*己的罗XX驾驶的摩托车**高*场。二人骑摩托车*至唐*XX北XX附近后,与前来接应*被告人刘XX汇合,被告人刘XX驾驶XX12XEVXX面包**着二人作案所用摩托车*及二人选至沧州献县XXXX寺一分村躲藏。经*验,被抢金*镯系足金*镯,质量为3X.X2克。2023年X月10日,经***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抢足金*镯价值人民币 1X200 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机关*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X、被告人供述和*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机关*为,被告人刘XX以暴*方**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XX*他人实施*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系累犯,应*从*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诉称,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大的身体伤害和*神创伤,故请求依法*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令二被告人赔偿误工费、医疗费、营养*、护理费*经*损失共计*民币3XXX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时XX诉称,其二人遭到被告人刘XX抢劫并被刀砍伤住院,故请求依法*究被告人刘XX的刑事责任,同时*令被告人刘XX分别*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失共计*民币10XX1元、1022X元*及项*损失人民币XXX32.1X元。

被告人刘XX对公*机关*控其犯抢劫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针对附民部分,其认可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指定辩护人蔡XX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XX在抢夺手镯的过程*没有*被害人实施*打,不存在暴*威胁等行为,其取得手镯后*坐接应*摩托车*离现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虽然在抢夺过程*造成*害人身体轻微擦伤,但未作法*鉴定,不存在构成*微伤的情形,也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故被告人刘XX的犯罪行为应*构成*夺罪而非抢劫罪。2、被告人刘XX当庭认罪,到案后*极交代赃物的藏匿地点,坦白*己的行为,建议对其从*处罚。

被告人刘XX辩称,其对刘XX等人的犯罪行为不知情,自己是跑出租车*,他们之间只是雇佣关*,其听从*主安*,而且其不是同案犯,没去过案发现场也没有*利;针对附民部分,其不认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的诉讼请求。辩护人XX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XX主观上对被告人刘XX等人实施*罪行为并不知情,被告人刘XX的笔录中也未认可被告人刘XX与他们合谋实施*罪行为,被告人刘XX对被告人刘XX二人犯罪行为的猜测,仅仅是怀*二人实施*法*罪的事情,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的故意,故被告人刘XX无罪。2、被告人刘XX与罗XX以非法*有*目的,乘人不备,公*夺取他人财物,其作用力直接施*于*物,而不是直接对被害人的身体行使暴*,被告人刘XX与罗XX应*构成*夺罪。3、即便认定被告人刘XX构成*罪,其应*从*,且协助警方*认被告人刘XX住所,存在立功情节,同时*有*白*节,建议对其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主张*准过高,且无证据证明,故不同意赔付其经*损失。

经*理查*:

一、抢劫部分

2021年X月1X日X时*,被告人刘XX伙同罗XX(刑拘在逃)驾驶摩托车*机寻找目标实施*夺。当二人驾车*到唐**丰*区XX屯集市处,见被害人闫XX、时XX夫妻二人在集市上卖种子时,趁机夺取被害人闫XX脖子上戴*的足金**(重量为1X0.X3克),遭到二被害人的阻拦和*抢。在阻拦和*抢过程*,被告人刘XX伙同罗XX持刀将二被害人砍伤,并将从*害人闫XX处夺得的部分足金**(重量为X2.X1克,价值人民币1XX3X.X3元)抢走。被告人刘XX及罗XX抢劫得手后,遂驾驶摩托车*离现场二被害人身体多处被砍伤,后*送至唐**丰*区中医医院进行救治。经*定,二被害人损伤程*均为轻微伤;重量为1X0.X3克的被抢足金**价值人民币XXX32.1X元。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住院治疗2天,因本案所遭受的经*损失共计XXX元(人民币,下同):医疗费X301.20元;护理费XXX元(XXX02元-3XX天X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X0元(X0元x2天);鉴定费】000元;交通**定为2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XX住院治疗2天,因本案所遭受的经*损失共计XXX元:疗费X0XX.0X元*理费XXX元(XXX02元-3XX天X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X0元(X0元X2天);鉴定费X00元*通**定为 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并经*审质证、认证的刀鞘、帽子等物证,被告人刘XX的户籍*明、刑事判决书、首饰质量保证单、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用票据等书证,证人王XX、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闫XX、时XX的陈X,被告人刘XX的供述和*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抢夺部分

2023年X月份期间,被告人刘XX在明*被告人刘XX:罗XX欲去外地实施*罪的情况*,仍驾驶车*号为真J12XEV的XX面包**照指示将二人放至唐**玉田*境内,并在二人实施*罪后*指定地点进行接应。被告人刘XX伙同罗XX在玉田*境内购买到一辆作案所用摩托车**2023年X月1X日X时*,由罗XX驾驶该摩托车*被告人刘XX来到唐**路*区XX镇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骑摩托车*到XX镇XX村XX超市西门*区入口胡*处时,发现被害人张XX骑电动车*在此处,被告人刘XX下车**到其身边*,欲趁其不备之机将其套于*腕处的金*镯夺走。遭到反抗后,被告人刘XX采取强*硬拽的方*将该手镯夺走,导致被害人张XX连*带车*拽倒在地。经*,被害人张XX在此过程*倒地致身体肘部、腿部、脸部、手腕处受伤(未作法*鉴定)。被告人刘XX抢得金*后,乘坐接应*己的罗XX驾驶的摩托车*离现场。二人骑摩托车*至唐**XX管*区北XX附近后,与前来接应*被告人刘XX汇合,被告人刘XX驾驶XX12XEV号XX面包**着二人及其作案所用摩托车*至沧州市献县XX一分村躲藏。经*定,被抢手镯系足金*镯,重量为3X.X2克,价值人民币 1X200 元。

上述事实,有**机关*供并经*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案件来源、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3年X月1X日,被害人张XX报案称,其金*镯被两名男子抢走,公**关*法*案侦查。

2、户籍*明、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达刑事责任**以及二被告人的

违法*罪情况。3、抓获材料证实,二被告人均被抓获到案。X、搜查*、搜查*录、扣押清单*实,公**关*被告人刘XX住处进行搜查,并将搜查*的金*镯一只予以扣押。

X、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实,公**关*押被告人刘XX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刘XX手机一部、轿车*辆。

X、发还笔录、发还清单*实,公**关*金*镯一只发还被害人张XX。

X、XX金*黄*、铂金、珠宝饰品质量保证单*实被害人张XX被抢金*锔购买时*重量为3X.0X+2.02克。
X、车*进出收费*记录证实,车*号为实J12XEV、XXXC1C3的两辆车*出收费*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人于XX的证言证实,2023年X月1X日上午,其妻张XX打电话称金*镯在XX超市西侧的胡*内被抢。到现场后,其打算去小区看监控,张XX随即晕倒,遂带她去小诊所扎针灸。

(三)被害人陈X

被害人张XX的陈X证实,2023年X月1X日上午X时**,其在XX村XX超市西面小区入口胡*的南端靠西墙骑着电动车*手机。有*名男子突然上来抢手机,其就把手机拽到怀*,这名男子就去拽其左*戴*会手镯。其用手死死护住手镯,其和*动车*拽倒后,该男子的手还在死死拽着手镯并且跨在其身上使劲拽手镯,拽了几下之后*把手镯拽断了。该男子没有*其进行殴打,他一直拽手镯直至拽断,手镯到手之后,该男子随即往小区北跑,北边*XX有*辆摩托车,车*有*名男子在等他。

(四)被告人供述和*解

1、被告人刘XX的供述和*解*实,2021年**其与刘XX相*,他是跑黑出租车*。2023年X月1X日早晨,其给刘XX打电话说出门,刘XX开车*着其和*XX下高*到了玉田。次日,刘XX拉着其和*XX买摩托车,罗XX进店骑的摩托车,其与刘XX开车*离了店门口。大约过了20来分钟,罗XX过来接其,二人在一个乡镇小区的入口处看见一个三四十岁的妇女头朝北坐在电动车*玩手机就想把她手上戴*金*镯给抢过来卖钱*人平*。罗XX骑着摩托车*北边*应*逃跑,其绕到这名妇女跟前一把搜上她左*的金*镯就使劲拽,手镯被拽断,电动车**被拽倒,手镯抢到之后*跑上摩托车。在唐*XX北XX附近,刘XX接着二人上高*回了献县XX一分村。其在2023年X月2日聊天记录中问刘XX还出车*,刘XX回复还拉那*玩楞(谐音),这个玩楞指的是摩托。其与刘XX算车***了一句这件事现在还没有*头钱*,这个回头钱*的是还没有*抢劫的金*镯。

2、被告人刘XX的供述和*解*实,其与刘XX201X年**。201X年,其拉着刘XX和*XX并且带着摩托车*过唐*,过了几天又到相*的位置接的他们和*托车,刘XX通*微信转账给了其1200元。因为其是附近跑出租的知道XX附近好多千偷抢盗的,刘XX说出趟门,其心里就清楚*们干*法*罪的,而且其以前也干*盗窃,他们从**摩托车*就联想到他们是干*劫的。其为了赚点运费,才帮着他们运摩托车。2023年X月13日左*,其接上刘XX和*XX,刘XX说这次不拉着摩托车*去唐**地买一辆,其知道他们买摩托车**劫使。在玉田*里找了个宾馆,用其身份证开了一间房,三人一起住。第二天早晨X点左*其拉着他们去卖摩托车*地方,把他们放下之后,就找了个阴*地停车*觉,他们买完摩托车*走了。睡醒之后,其到唐*XX北XX附近接上他们,回了献县XX一分村。其知道这次拉着这两名男子去唐***,因为去过一次,其心里明**们还是去干*劫的,双**用说这么明*干*,而且这次去接他们以及接摩托车*地还是201X年**放摩托车*摩托车*地附近。去之前没有**具体支*多少钱,让他们看着给,回来之后*现在还没有*,刘XX说还没有*钱,没钱*。其不认罪认罚,主观没有**们一起抢劫的故意。

(五)勘验、辨认笔录

1、勘验笔录证实,被害人张XX被抢案的现场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二被告人、被害人张XX对犯罪地点、物品、人员的辨认情况。

(六)鉴定意见

唐**宝玉石*品质量监督*验站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价格评估报告和***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抢手镯为足金*镯,价值人民币1X200元。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XX宾馆店内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刘XX与被告人刘XX、罗XX交往亲密程*。

2、XX医药店门口监控视频、XX超市门口往北监控视频、案发小区附近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刘XX、罗XX骑摩托车*现在案发现场及附近。

3、搜查*像证实,侦查*员对被告人刘XX家*搜查*过程。

X、报警录音、出警录像证实,被害人张XX报警及公**关*警情况。

X、提取的二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刘XX与被告人刘XX商*用车*及车*事宜,被告人刘XX对被告人刘XX的违法*罪行为主观上是明*的。

本院认为,在被害人闫XX、时XX被抢劫一案中,被告人刘XX以暴*方**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劫罪。公*机关*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

在被害人张XX被抢夺一案中,被告人刘XX主观上具有*非法*有*目的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乘被害人张XX不备,夺取其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虽在其发觉并抵抗时,被告人刘XX使用强*硬拽的轻微暴*,但该暴*作用于*抢夺的财物而不是针对被害人张XX的身体,被告人刘XX虽在争抢过程*导致被害人张XX摔倒,但尚*追成*轻微伤以上后*,不构成*种法*的转化型抢劫。综上,被告人刘XX的行为符*抢夺罪的构成*件,公*机关*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但指控的罪名不当。被告人刘XX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白。对于*定辩护人蔡XX、辩护人XX所提被告人刘XX应*构成*夺罪,具有*白*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XX*被告人刘XX等人实施*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其与被告人刘XX等人系共同犯罪,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到案后*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供,供述内容*后*盾且不能*出合理解*,而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车*进出收费*记录等证据能*与其之前的供述相*印*,足以证实其明*被告人刘XX等人实施*罪行为。故被告人刘XX对被告人刘XX等人的犯罪行为不知情的辩解*见及辩护人XX所提被告人刘XX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刘XX虽提供了被告人刘XX的住址,但并非其带领侦查*员抓获被告人刘XX,而是由献县公**刑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刘XX叫到当地公**关**被唐**公**路*分局民警抓获,故不能*定为被告人刘XX协助司**关*捕同案犯,进而不能*定其具有*功情节,对辩护人XX所提相**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XX在抢劫金**过程*,因意志以外原因金**断裂,部分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处罚:曾*犯罪被判处有*徒刑,刑满*放后*年*再犯应*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处罚;具有*白*节,依法*从*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处罚。被告人刘XX一人犯数罪,依法**罪并罚。被告人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依法***处罚;具有*罪前科,可酌情从*处罚。

被告人刘XX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时XX造成*经*损失,依法**承担相**事赔偿责任。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医疗费、鉴定,有*据予以证实且符*法*规定,予以支*;护理费*照河北省上一年*居*服务、修理和*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工资按实际住院天数计*;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相**定予以支*;交通**情予以支*;误工费,未提交相**据予以证实,不予支*:金**损失,不属于*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应*在刑事案件中子以追缴或退赔。

被告人刘XX、刘XX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造成*经*损失,依法**承担相**事赔偿责任,因未提交相**证据证实其损失,故对其诉讼请求不子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八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四万*;犯抢夺罪,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民币五万*。(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X月22日起至2033年X月21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XX犯抢夺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X月22日起至202X年1月21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刘XX违法*得人民币1XX3X.X3元,发还被害人闫XX、时XX。

四、将已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刘XX、刘XX手机各一部,予以发还;已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轿车*辆(车*号XX12XEV),由扣押机关*还被告人XX。

五、被告人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时XX各项**损失共计*民币XXX元、XXX元。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北省唐**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2024-09-29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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