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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X)川01民初 XX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成都XX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详情

四川省高*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202X)川知民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XXXX海**馆,经*场所四川省成**锦江XXXXX。

经*者:王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公*,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广*市XXX。

法*代表人:XX,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XX**公*,住所地四川省成**州经*开XXXXX
法*代表人:李XX,该**公**行董*兼经*,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X,四川XX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锦江XXXX海**馆(以下简*XX海**馆)、四川XX**公*(以下简*XX可**公*)因与被上诉人成*XX**公*(以下简*XX**公*)侵害外观设计*利**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中XX(202X)川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XX海**馆、XX可**公**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XX**公**审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XX**公**担。主要事实和*由:1.一审法*认定XX海**馆、XX可**公**造和*售被诉侵权*品错误,被诉侵权*品没有*入专利*护范*;XXX可**公**案涉专利*请了无效宣*,一审法*没有*止审理,属于**违法;3.一审判决的赔偿金*没有*实和**依据。

XX**公**向*院提交答辩意见。

XX**公***审法*的起诉请求,一审法*认定事实、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详见四川省成**中XX(202X)川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对一审法*查**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国**识产权*于202X年X月2X日作出的第XX1XX0号《无效宣*请求审查*定书》载明:“宣*202XXXX0202X1X.X号外观设计*利***无效。

本院认为,XX**公**本案中据以主张***202XXXX0202X1X.X号外观设计*利**于202X年X月2X日被国**识产权*作出的第XX1XX0号《无效宣*请求审查*定书》宣*全*无效。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侵犯专利**纷案件应*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条关*“权**在专利*权*讼中主张*权**求被国*院专利*政部门宣*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纷案件的人民法*可以裁定驳回权**基于*无效权**求的起诉。有*据证明**上述权**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可以另行起诉”的规定,本案裁定驳回XX**公**起诉。XX**公**其权**定后,可另行起诉。

依照《最高*民法*关**理侵犯专利**纷案件应*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中XX(202X)川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成*XX**公**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X00元,退还成*XX**公*;上诉人锦江XXXX海**馆、四川XX**公**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XXX元*以退还本裁定为终*裁定。


  • 2024-10-28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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