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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
  • (2024)云 01 民初 59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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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XX百货店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摄像头探测仪”、专利号“ZL202130XX22XX.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红外摄像头探测器”专利号为“ZL202220213XX1.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昆明XX百货店已于 202X 年 12 月 10 日一次性支付周XX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X0000 元(大写X万元整)。

案件详情

云*省昆明*中级人民法*

民事调解*

(202X)云01民初XX0号

原告:周XX,男,1XXX年X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深圳市XX*区XXX,公*身份号码XX13231XXX0X02X3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四川XX律师,特别*

权*理。

被告:昆明XX百货店,住所地云*省昆明*官渡区XXX。

投资人:刘XX。

被告:东*市XX**公*,住所地广**东*市XXX。

法*代表人:李XX。

原告周XX诉被告昆明XX百货店、东*市XX**公**害外观设计*利***害实用新型专利**纷一案,向*院提起诉请。本院于202X年10月X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摄像头探测仪”、专利*“ZL20

2130XX22XX.X”外观设计*利**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红*摄像头探测器”专利*为“ZL20222 0213XX1.0”实用新型专利**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损失及维权*理开支*计*民币30000元;3.本案的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请求人民法*确认:

一、周XX认可昆明XX百货店自认的相**权*为与东*市XX**公**关;昆明XX百货店自愿承担本案中周XX起诉的昆明XX百货店、东*市XX**公****任;周XX同意本案中起诉的昆明XX百货店、东*市XX**公****任*昆明XX百货店承担。

二、昆明XX百货店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摄像头探测仪”、专利*“ZL202130XX22XX.X”外观设计*利**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红*摄像头探测器”专利*为“ZL202XXXX0213XX1.0”实用新型专利**行为。

三、昆明XX百货店已于202X年12月10日一次性支*周XX经*损失及合理维权**共计30000元(大写叁万**)。XX指定收款人:高*,收款账号:X21XX32X02XX2X23,开户银行:XXX。昆明XX百货店已支*,周XX已确认收到,案涉双**所有*项*此了结。

四、案件受理费XX0元,减半收取计2XX元,由周XX负担,多预交的10X2X元*以退还周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效力。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李XX

审判员张XX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董XX



  • 2024-12-10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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