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省昆明*中级人民法*
民事调解*
(202X)云01民初XX0号
原告:周XX,男,1XXX年X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深圳市XX*区XXX,公*身份号码XX13231XXX0X02X3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四川XX律师,特别*
权*理。
被告:昆明XX百货店,住所地云*省昆明*官渡区XXX。
投资人:刘XX。
被告:东*市XX**公*,住所地广**东*市XXX。
法*代表人:李XX。
原告周XX诉被告昆明XX百货店、东*市XX**公**害外观设计*利***害实用新型专利**纷一案,向*院提起诉请。本院于202X年10月X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摄像头探测仪”、专利*“ZL20
2130XX22XX.X”外观设计*利**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红*摄像头探测器”专利*为“ZL20222 0213XX1.0”实用新型专利**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损失及维权*理开支*计*民币30000元;3.本案的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请求人民法*确认:
一、周XX认可昆明XX百货店自认的相**权*为与东*市XX**公**关;昆明XX百货店自愿承担本案中周XX起诉的昆明XX百货店、东*市XX**公****任;周XX同意本案中起诉的昆明XX百货店、东*市XX**公****任*昆明XX百货店承担。
二、昆明XX百货店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摄像头探测仪”、专利*“ZL202130XX22XX.X”外观设计*利**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红*摄像头探测器”专利*为“ZL202XXXX0213XX1.0”实用新型专利**行为。
三、昆明XX百货店已于202X年12月10日一次性支*周XX经*损失及合理维权**共计30000元(大写叁万**)。XX指定收款人:高*,收款账号:X21XX32X02XX2X23,开户银行:XXX。昆明XX百货店已支*,周XX已确认收到,案涉双**所有*项*此了结。
四、案件受理费XX0元,减半收取计2XX元,由周XX负担,多预交的10X2X元*以退还周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效力。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李XX
审判员张XX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