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知识产权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歌律师
昆明XX百货店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摄像头探测仪”、专利号“ZL202130XX22XX.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红外摄像头探测器”专利号为“ZL202220213XX1.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昆明XX百货店已于 202X 年 12 月 10 日一次性支付周XX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X0000 元(大写X万元整)。

案件详情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X)云01民初XX0号

原告:周XX,男,1XXX年X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13231XXX0X02X3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歌,四川XX律师,特别授

权代理。

被告:昆明XX百货店,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XX。

投资人:刘XX。

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周XX诉被告昆明XX百货店、东莞市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请。本院于202X年10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摄像头探测仪”、专利号“ZL20

2130XX22XX.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红外摄像头探测器”专利号为“ZL20222 0213XX1.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周XX认可昆明XX百货店自认的相关侵权行为与东莞市XX公司无关;昆明XX百货店自愿承担本案中周XX起诉的昆明XX百货店、东莞市XX公司相关责任;周XX同意本案中起诉的昆明XX百货店、东莞市XX公司相关责任由昆明XX百货店承担。

二、昆明XX百货店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摄像头探测仪”、专利号“ZL202130XX22XX.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周XX名称为“红外摄像头探测器”专利号为“ZL202XXXX0213XX1.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三、昆明XX百货店已于202X年12月10日一次性支付周XX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XX指定收款人:高歌,收款账号:X21XX32X02XX2X23,开户银行:XXX。昆明XX百货店已支付,周XX已确认收到,案涉双方的所有事项就此了结。

四、案件受理费XX0元,减半收取计2XX元,由周XX负担,多预交的10X2X元予以退还周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李XX

审判员张XX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董XX



  • 2024-12-10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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