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李昂(泗水县律师)律师 在线
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李律师在当事人委托之后,快速理清案件情况,以刑事相关法律法规成功帮助当事人减少刑法

案件详情

罪犯王X,男,1xxx年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鲁1xxx刑初1x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X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62750.21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X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XXX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王X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21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指派李昂律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渠XX、齐XX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微湖监狱称,罪犯王X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X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X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X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X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爱民
审 判 员  程海军
人民陪审员  高爱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茹XX


  • 2021-02-24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昂(泗水县律师)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昂(泗...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1年
李昂(泗水县律师)律师
13708201****9784 执业认证
  • 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山东泗水县中兴路南首-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李昂律师   执业11年,担任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擅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
  • 150 6376 2027
  • 1506376202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