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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泗水*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0831民初1516号
原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泗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权):李X,山*XX律师。
被告:山**济宁*泗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泗水*。
法*代表人:张XX。
原告张XX与被告山**济宁*泗水*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山**济宁*泗水*某某村民委员会的法*代表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张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决被告村委会支*原告工程*XXX元*利*;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10年-2016年,泗水*华*镇北XX进行社区改造项*,由原告张XX负责部分施*建设,泗水*某某村民委员会使用张XX的挖掘机、铲车*,尚*支*张XX相**施*款项,泗水*某某村民委员会分别*2013年2月2日、2016年1月30日向*XX出具结算证明,应**张XX施*款项XXX元。经*告催要,被告以资金*难为由迟迟未支*,特此起诉,请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济宁*泗水*某某村民委员会辩称,新农*建设社区改造项*用的原告的挖掘机、装载机,一直未给原告结算工程*,原告所述工程*XXX元*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016年*间,被告山**济宁*泗水*华*镇北XX因社区改造项*使用原告张XX挖掘机、铲车*。2013年2月2日,2016年1月30日,被告分别**告出具结算单*各一份,载明**张XX施*款项*别*772798元、740322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XX持被告村委会盖**认的结算单*主张*告村委会应**其拖欠工程*,被告村委会予以认可,故对于*告主张*告支*工程*XXX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关***,原告主张*2016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之日止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支*。
关***适用的问题,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民法*施*前的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司***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济宁*泗水*某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张XX工程*XXX元*支*利*(利*以XXX元*基数,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8418元,减半收取计9209元,由被告山**济宁*泗水*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宁*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法*文*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法*行生效法*文*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对方*事人可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本法*文*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二年*,向*民法*申*强*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人民法*可依法*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会公*,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融*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予以信用惩戒,并视情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范*臣
二〇二四年*月十日
法*助理 郑XX
书 记 员 赵XX


  • 2024-08-31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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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昂(泗水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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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昂律师   执业10年,现担任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较擅长专业: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自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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