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代理人代理被征收地区外嫁女,将被告x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认为x县政府作出的移民身份资格认定存在错误。我提出的主要观点依据为:
x府办函【2022】25号文件制订的依据是2016年发布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大纲》第61页第三段可见该规划大纲针对对象为x县、x县、x中县、x市以及x农垦总局下属相关农场。而根据《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外嫁女”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纠纷中存在的专有名词,本案中农场是国家经营的农业企业,只要户籍在农场中的成员均为非农户口这和集体经济组织完全不同。由此可看出上述条款是针对农场以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设立,并不适用于XXX。而且,退一步讲,即便参考《意见》中第4条第(1)款规定,“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嫁入地未分配到承包地或分配征地补偿费,同样也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原告均未在嫁入地取得土地或补偿费,也应当在本案中认定具有移民身份。经过代理人收集大量证据,向法院多次协调、沟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责令被告x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是否属于移民安置人口作出处理。
成功胜诉,达到了委托人满意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