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常X与宋X、梁X系朋友关系,2011年宋X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两笔向常X借款现金20万元,约定月息2分,梁X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借款交付后,宋X仅在2012年至2015年间以银行卡取现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112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一直拖延至今未偿还。
二、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后向派出所调取了宋X的身份信息,因借款时为现金交付,律师又及时固定了银行取现凭条、通话录音等关键性证据,因宋X拒不到庭,律师将收集的所有证据提交法庭,增强了法官对借贷事实真实性的判断。经与原告常X商议,常X按照20万元借款本金及40万元利息主张权益。
三、判决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常X本金20万,利息40万元,合计60万元,梁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X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本案成功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