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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双方在是否结算存在争议。后通过取证,被告自愿接受调解。

案件详情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云 2801 民初 5650 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 10xx 室。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xxx号融城XX x 座 xxx楼。

法定代表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女,汉族,身份证住址xx省汕头市潮南区xx镇xx院兴贰路东九巷 x 号 xxx 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云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 9 月 19 日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284796.05 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自 2023年7 月 20 日起按 LPR 支付上述欠款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 年 01 月 0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原告分包被告位于景洪市勐罕镇曼搭村委会曼法岱村民小组的楠景新城项目(一期)防水工程。后经双方结算总工 程 款 为 784796.05 元 , 被 告 仅 支 付 500000 元 , 尚 有284796.05 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愿支付。综上,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云南XX公司尚欠原告上海XX公司应付工程款人民币 162786 元,该笔工程款由被告云南XX公司分五期向原告上海XX公司进行支付,第一期于 2024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32786 元;第二期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30000 元;第三期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30000元;第四期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30000 元;第五期于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40000 元。二、若被告云南XX公司就上述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任何一期逾期未付清,则被告云南XX公司需另行向原告上海XX公司支付违约金 62000 元,同时原告上海XX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云南XX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且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 5572 元,减半收取 2786 元(实收),由原告上海XX公司自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调解书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骆 x
二 〇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 2024-11-06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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