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重病发作,发现此情况后由于被告人害怕主动切断被害人与外界联系、延迟送医,导致被害人死亡。
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代理律师查阅卷宗证据、进行实地勘察,发现被告人故意采取绕路、关闭手机等卑劣的方式延迟对被害人的救治,最终导致死亡,并据此提出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代理意见。
经检察机关审查,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突发疾病、意识不清,可能会发生死亡的结果,但出于担心以及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在有能力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的情况下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行为而是拖延时间、主动切断被害人与外界的联系,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