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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多领的工程材料出售牟利,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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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征律师 在线
山东公允(泰安高新...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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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审中认定的事实,辩护律师着重从提报工程材料程序、决算的结论、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等方面独辟蹊径、立论分析,以此说明被告人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隐瞒事实,更没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以诈骗罪定罪,最终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和认可。

案件详情

   一审法院认定,在某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几人作为分包方,冒领工程材料并私自对外出售获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接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辩护人提出审计报告瑕疵、高估提报工程材料用量不等于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构成要件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后经一审再次审理,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 2023-09-23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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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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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征律师,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高级合伙人。 徐征律师法学理论扎实,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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