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在某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几人作为分包方,冒领工程材料并私自对外出售获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接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辩护人提出审计报告瑕疵、高估提报工程材料用量不等于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构成要件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后经一审再次审理,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一审法院认定,在某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几人作为分包方,冒领工程材料并私自对外出售获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接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辩护人提出审计报告瑕疵、高估提报工程材料用量不等于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构成要件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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