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5】湘0524民初758号
基本案情:
原告黄X,女,1987年7月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
被告肖X,男,1982年2月出生,隆回县人
原被告201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当时原告是在自己大姨的威逼下与其结合,被告是一个自小失去父母没有家庭关爱的环境中长大成人的,所以性格内向孤僻,不懂人情事理。因为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19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2024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事未到庭按撤诉处理。2025年1月再次起诉。
办案过程:在确定起诉后,本案按普通案件看,那是无法达成离婚目的的,第一次按撤诉处理,不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且又未满一年,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调解,而要调解最基本的就是让被告到庭,于是我们联系被告,让他尽快到庭参加开庭。
被告到庭后,进行了比较完整的答辩,可见他是咨询过律师的,被告说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不同意承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要共同分割,双方分居是工作原因,不是感情不和分居,被告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孩子抚养费被告都在负担。
从被告的答辩看,基本上没有离婚的希望。但是我们在发表法庭辩论意见时,强调了分居五年的事实,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任何交集的事实,并且询问被告不同意离婚,那么双方如何和好,被告无法自圆其说。最后调解我们再次强调原告决意离婚,不再给被告机会,会一直起诉到法院判决离婚!由此被告XX,答应附条件离婚。
办案结果: 在法官主持下,在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一栋商品房赠与小孩,所有房贷由原告自愿偿还。
律师提示: 在法庭上,原告一定要情绪稳定,不能被被告的口头答辩所迷惑,要在律师的把控下审慎应对,很多案件,被告在法庭说的都是唬人的,不是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律师会识别出对方的意图,所以一定要听从律师的建议,不要轻易答应对方的条件!
审判员 肖 洪
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青
书记员 刘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