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申请人XX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XX声称被申请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案件详情
1. **申请人**:XX。
2. **被申请人**:XX公司。
3. **债权确认**:XX对XX公司的债权已经通过法律文书确认,并已立案执行。执行法院查证后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4. **破产原因**:被申请人XX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法院裁定
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XX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裁定结果
受理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XX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