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甘0103刑初712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1990年1月9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李X,系甘肃XX律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9]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辩护人李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08月23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陈XX驾驶甘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沿工林路由东向西行至A路口对面路段时,恰遇被害人王X由北向南在该货车前横过道路,车辆左前部将王X撞倒在地,车辆左侧轮胎又从其身上碾压而过,造成被害人王X当场死亡。经甘肃D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X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特重型颅脑毁损伤(脑挫裂伤、颅内出血),造成创伤性休克,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XX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X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XX及中国XX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王X家属人民币245000元整,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陈XX系过失犯罪,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陈XX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陈XX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提出的陈XX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关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