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
原告方:某五金厂
被告方:郑X
律师代理方向:某五金厂(原告方)
案件详情
原告某五金厂经营五金制品加工、销售生意,系被告郑X的供货商。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中弯袋装固定、固定直条、自卸直条等五金制品。2023年9月2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23年9月25日止结欠原告货款446103元。经原告多番催讨,被告仅在2023年9月29日付还原告货款2万元,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拒不付还剩余货款426103元。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付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办案思路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与分析。本案交易双方并无签订任何书面的买卖合同,故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成为本案的关键第一步。经查证,双方交易时均在“某对账群”中进行,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被告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原告其所需五金制品的种类、数量及单价,原告在收到被告下单信息后向其出具《销售单》,后通过货运公司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地点,货运公司将货物交付被告后向原告出具《收发货单》。因此,我方对双方之间的对账群进行取证,从双方交易开始直至被告欠款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呈现,还原了买卖事实。同时,经我方律师提醒,原告还提供了销售单、收发货单、运单及还款记录等证据,以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也当庭进行对账,最终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6103元。同时,虽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但因被告未及时付还货款,已构成违约,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我方律师同时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付还尚欠货款,同时也支持我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诉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郑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货款36610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6610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5.175%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