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陈XX
被告方:陈XX
律师代理方向:陈XX(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陈X与被告陈XX在2018年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在2019年5月7日生育婚生女。婚初,原被告共同经营家庭,生活幸福美满。自女儿出生后,原告为给妻女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便前往江苏省创业,自此夫妻二人开始常年分居两地。长期的分离使夫妻间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沟通也逐渐只剩下生活费问题,被告也因常年分居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念及女儿年幼,不愿女儿生活在一个破裂的家庭,便对被告好言相劝。但时至今日,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仍没有丝毫改善的痕迹,被告更是在2025年1月份再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最终也决定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然而,双方在女儿的抚养方权问题上争执不下,故原告只能委托我方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办案思路
本案系离婚纠纷,我方律师在介入本案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后在确定原告诉求后,也深入了解双方的意愿和顾虑,积极促进本案调解。经问询,原被告均有离婚意愿,主要是因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僵持不下。基于此,我方律师就孩子的年龄、日常生活情况及照顾人等各方面进行了解,经深入沟通和协商,陈X考虑到女儿自幼由被告陈XX照料,生活习惯、情感依赖等各方面都与母亲紧密相连。突然改变生活环境,极有可能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难以估量的冲击,影响其身心健康成长。基于对孩子抚养的顾虑和关爱,决定女儿留在母亲身边,由陈XX抚养,并承担孩子抚养费,但女儿户口暂留陈X处,待女儿成年后再行选择。至此本案圆满结束!从2月18日接案,再到3月6日结案,在我方律师介入下,本案仅16天便完美解决!不仅实现了一次判离,速度也让当事人十分满意!
调解结果
一、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离婚。
二、婚生女儿由被告陈XX负责抚养,原告陈XX自2025年3月起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应于每月28日前将孩子抚养费2000元支付给被告。孩子小学至大学期间的学费由原、被告共同分摊。
三、原告陈XX对孩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二次,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四、原告陈XX自愿支付孩子生活补助款12000元,该款由原告分3期付还,自2025年3月起至2025年5月止,每月28日前由原告付还被告4000元。
五、原、被告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各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人各自享有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