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X之一
原告:周X,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女,200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龙,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北京XX律师。
原告周X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2021年12月1日,原告周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X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周X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才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董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