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川1133刑初11号
公诉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XX,男,1992年3月5日生,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民身份证号:XXX,彝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XX。
辩护人:王XX,四川XX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吉XX在马边县民建镇乐山XX与龚X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龚XX老公杨XX与吉XX发生口角。双方经劝解后又各自在店内喝酒。之后不久吉XX听到杨X说话提到自己,并觉得说了嘲讽他的话,感觉受到了欺负,于是打电话给多名其他被告人来帮自己打架。后多名被告人便拿上工具并集结到达烧烤店。吉XX率先用手中双截棍击打杨X头部,杨X一方朝吉XX一方甩了一瓶酒,随后吉XX等多名被告人便一起冲上前去用工具殴打对方。打完后吉XX等连人带工具一起逃离现场后,被害人杨X一方报警。被告人吉XX等另外两位被告于2021年10月9日被抓获,后4位被告人于2021年10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7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办案经过:
为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各种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7人持械聚众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XX为报复他人,纠结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然被告人吉XX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吉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吉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王XX提出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吉XX系初犯,偶犯,激情犯罪,面对对方的挑衅临时起意并非有预谋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较轻;二,被告人系坦白,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刑从轻。
案件结果
被告人吉XX等七人均认罪认罚,有从宽处罚的情节。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97条,第25条,第67条,第72条,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吉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二,其余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其中四人适用缓刑。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臂力棒一根,木棒两根,OPPO手机一步均予以没收。
审判长:彭X
陪审员:谢X
人民陪审员:方XX
书记员:皱雯雯
裁判日期:2022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