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律师代理方向:邱X(上诉人)
案件详情
邱X与李X在恋爱期间怀孕生子,因李X未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儿子出生后,双方因生活习惯、彩礼等各种问题产生矛盾,关系恶化。2021年8月3日,李X带着不满两周岁的儿子离开邱X处,回娘家居住,再没有与邱X共同生活。期间,邱X多次请求李X让其看望儿子,也多次与其父母到李X老家处寻找李X及儿子,但均遭到李X拒绝。面对这样的困境,邱X决定提起诉讼。
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李X与邱X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李X自与邱X分居后,在抚养孩子方面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考虑到双方的收入水平和孩子的成长环境,法院最终判决由李X继续抚养孩子,但对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未加规定,邱X在孩子抚养权未决时探望儿子已面临李X的极大阻碍,在抚养权判予李X后,其探望权将更加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我方在了解案情及当事人诉求后,为其提起上诉!
办案思路
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本案主要焦点在探望权问题上,因我方当事人邱X在此前多番前往李X处探望儿子却均遭拒绝,故我方当事人希望能将探望事宜细节化,以便其行使自己作为父亲的探视权。为此,我方在二审期间从当事人的诉求及孩子的生长情况等多方面展开,向法院强调了邱X对孩子的思念及希望参与孩子成长的迫切心情,同时与对方积极协商,提出了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并表示愿意配合对方处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办等事宜。
最终,法院详细规定了邱X的探望方式,不仅具体到探视的日期及方式,甚至精确到接走孩子及送回孩子的具体时间,这极大地保障了邱X的探视权,让邱X在往后的探视上有文可依。如若李X不予以配合,也将被申请强制执行,受到相应约束与制裁,具体规定如下:
邱X可于每月第四个星期六到李X处探望孩子,异地时可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进行探望,并可于每年寒暑假接孩子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分别为:寒暑假各10日,邱XX探望当天上午10时从李X处接走孩子,并于共同生活期间届满的次日上午10时前将孩子送回李X处。
判决主文
一、维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52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52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52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邱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配合李X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入户手续;
四、变更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52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邱X可于每月的第四个星期六到李X处探望孩子一次,异地时可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进行探望;每年寒暑假,邱X可接孩子共同生活各10日,邱XX探望当天上午10时从李X处接走孩子,并于共同生活期间届满的次日上午10时前将孩子送回李X处;具体探望的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李X应当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