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XX,因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案情简*:被告人马XX借用程XX的场地进行制造毒品,并安*沿某某、李XX购买毒品原材料和*备,程XX因想要吸食毒品而将场地出借。2019年4月,长治市公**在程XX的场地内将马XX、沿某某、李XX、程XX4人全*抓获,并当场查*甲卡西酮毒品6.2千克、含丙酮等成*液体143.1千克。后***,沿某某和*XX将毒品300克贩卖给他人。马XX曾*家*容*张XX吸食毒品。
一审判决:一、判处沿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二、判处李X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三、判处马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犯容*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并处罚金3000元。四、判处程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
二审法*:经*辩护人辩护,二审法*认定程XX所起作用较小,认定为从*,依法*上诉人程XX改判为有*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