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肃省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XX 0105 民初 **号
原告:XX肃**有限公司,住所地XX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28。法定代表人: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XX肃XX律师。
被告:XX肃XX公司,住所地XX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R。法定代表人: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XX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与被告XX肃XX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如下:一、被告XX肃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肃**有限公司付清欠付货款595073.86 元以及截至 2024 年 7 月 25 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0574.38 元,以上共计 605648.24 元;并自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 3.45%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直至货款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XX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862 元、减半收取 5431 元,由原告XX肃**公司负担 773 元、被告XX肃XX公司负担 4658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