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卫**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2020)豫0403刑初256号
公*机关:卫**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X,现羁押于**看守所。
本案基本情况:
公*机关*控:2020年*半年,被告人鲁X从*己的哥哥处拿到面值为20元*假币近800张(鲁X的哥哥被另案处理),用于*常*费,后*商**现并报警。警方*案后**,鲁X的哥哥从*上学习*制作假币的方*,便从*人处购买接近制作完成*假币和*套制作工具,在家*自行制作假币并对外出售。鲁X因嗜赌成*,好吃懒做,平**有*定的工作,在发现哥哥存有*量假币后,便经***哥处拿走面值20元*假币,用于*买生活用品、打车*用途。根据鲁X及其哥哥的供述,鲁X先后**哥哥处拿走假币近800张*于*常*费,案发时*有60多张*有*完。
因本案事实清楚,鲁X自愿认罪认罚,法*最终*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鲁X有*徒刑一年*个月(因鲁X三年*有*窃罪前科,考虑累犯情节酌情从*处罚),并处罚金*民币二万*。
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持有、使用假币、变造货币等,一旦达到相**数量或金*,就会面临严*的刑事责任(部分罪名不设置入罪数额标准,实施****为即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以持有、使用假币为例,明*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上即可入刑,总面额在5万**上就可能*处三年*上有*徒刑,总面额在20万**上就可能*处十年*上有*徒刑,且同时*处巨额的罚金,得不偿失(鲁X的哥哥最终*出售、购买假币,被判处十年**徒刑)。
审判长 闫XX
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