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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当事人追回大部分赠与款项

案件详情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冀0682民初7705号
原告: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北三和**(定州)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刘XX
原告赵XX与被告刘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赵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决被告返还原告款项72228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男女朋友关*,双**2021年**介绍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双***期间,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告索*钱*,原告本以结婚为目的,遂每次都*被告要求向*转账,累计*72228元。然而双**在相*一年**后*结束*恋爱**,原告多次向*告索*上述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根据我国《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特向*院起诉,恳请法*依法**,支*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经*介绍相*。
2021年7月29日至8月17日,原告赵XX共向*告刘XX“lXXX****”的微信转账六次共计15914元,其中8月13日一笔1314元,8月17日一笔600元*原告让被告带孩子吃饭,8月18日一笔2000元*祝*告生日快乐。
2021年8月22日,原告向*告的中国XX尾号为7726的银行卡账户转账20000元。
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7月6日,原告向*告微信号“***38”的微信转账18次共计37314元,其中9月16日转账14000元,2022年2月14日转账1314元,其余*原告主动向*告转账用于*常*活消费*物、祝**日等。
被告庭后*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对上述部分转账的事由进行了证明。
以上事实有*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指得利*没有**依据取得不当利**,受损的人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本案中,赵XX作为完全*事行为能*人,在恋爱*间自愿给付刘XX一定数额的财务,属于*与行为,而不应*定为不当得利,原告依据不当得利*法*规定进行起诉依据不足。《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行为,自条件成*时*效。附解*条件的民事法*行为,自条件成*时*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正当地阻止条件成*的,视为条件已经**;不正当地促成*件成*的,视为条件不成*。”。赵XX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给予刘XX款项*行为可以理解*附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行为。但情侣之间的给付财物行为还有*定特殊性。一般而言,恋爱*间赠与小额财物或者日常*费**,应*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或双**同消费,不应*以返还。另外“520”、“1314”等转账象征爱*意义的转账和*表达爱*的较小数额转账也不应*返还。其他情侣一方*结婚为目的赠与,如对于*大额的转账以及购房、购车、购买奢侈品等,均应*为附解*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分手时,赠与目的无法*现,基于*法*规定的公**则,可要求对方*还。按照上述原则和*款的实际情况,被告刘XX应*还原告赵XX赠与款44000元。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百五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XX赠与款44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计803元*原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二四年*月三日
书记员  马XX


  • 2024-01-23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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