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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境外诈骗罪,判处一年多刑期到缓刑一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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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浩明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控制者;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系初犯,偶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被告人认罪心理支持

案件详情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皖0103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男,汉族,1995年6月9日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居民身份证号:XXX,户籍地:四川省渠县望江XX。

辩护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吕XX,男,汉族,1991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XXX.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渔川村溪西XX。

辩护人:胡X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周XX,男,汉族,1998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XXX.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西XX。

辩护人:李XX,安徽XX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8月1日,2018年11月18日至2021年8月21日,被告人魏XX两次前往柬埔寨波贝,辗转加入位于缅甸联邦共和XX的新XX公司下属XX公司,在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担任a组组长。组织、领导该组组员在境外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30日,非法获利30万余元。

2017年11月26日至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XX多次出境柬埔寨,为境外诈骗团伙招募人员,以从中获利。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吕XX在周XX的介绍下,并经周XX和XX公司人事万X(已判刑)对接,出境前往柬埔寨后加入XX公司,在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担任D组组长,在境外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直至2020年2月29日回国,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30日。

2020年2月28日,被害人袁XX报案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警三队,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021年9月11日,魏XX在广东省被抓获归案。2021年9月25日,周XX在海南省被抓获归案,2021年10月4日,吕XX在浙江省被抓获归案。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三人的犯罪事实,并认为:被告人魏XX、吕XX、周XX参加或介绍他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类的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X系帮助犯,应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建议对魏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7个月,并处罚金;对吕XX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对周XX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XX、吕XX、周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魏XX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魏XX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控制者;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系初犯,偶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5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四,对被告人魏XX的违法所得30万元,吕XX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待追缴后与被告人周XX已退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员:于璞

书记员:王XX

裁判日期:2023年3月28日


  • 2023-03-28
  • 被告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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