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陈*某到庭,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刘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令原、被告解*婚姻关*;
2、判令婚生子王XX、王XX的抚养***告,王XX、王XX的抚养***告,互不支*孩子抚养*
;3、请求判令婚后*同财产房*一人一半,房*归*权**告,钱*归*告:
4、判决婚后*同债务归*告还,做债权*变更;
5、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承担。事实和*由:原、被告2005年*由恋爱,于2005年12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有*生子王XX、王XX、王XX、王XX。婚后*性格不和*观不同频繁争吵,被告婚后*尽到家*应**责任,同时*告对原告进行言语威胁,日常*原告进行语言暴*,对原告的身心健康*成**伤害,被告婚后*尽到丈夫应*的责任,对孩子也未尽到父亲的责任,现原、被告双**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为维护原告合法**,特诉至法*,望判如所请。
王XX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于2005年12月30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6年8月2日生育长女“王XX,2011年1月30日生育次女“王XX”,2012年10月20日生育长子“王XX”,并于2016年6月13日生育次子“王XX。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被告王XX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育有*名子女,原告刘XX起诉离婚,但未能*供证据证明*妻感情彻底破裂。加之被告王XX*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且双***女维系夫妻之间的感情,仍有**的可能,今后****互相*重、互相*任、互谅互让,尽量维护平*、和*、文**婚姻家*关*,
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诉求不能**,本院依法*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某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候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