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XX,公*身份号码 37131XXX870XXXX4478,男,198X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罗X办事处土山X村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XX律师。
被告:临沂XX**公*,住所地XX市XX区XX办事处XX园。
法*代表人:孙XX,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198X 年 X 月 7 日出生,汉族,系临沂XX**公**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兰陵XXXXX法*工作者。
第三人:黄XX春鑫装饰材料门市部,住所地XX省XX市黄XX开发区鼎信装饰城内。
经*者:张XX。
原告单XX与被告临沂XX**公*、第三人XX市春鑫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X年X月X1 日
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实际损失:2 色号货物损失总价值 37696 元(1520 箱),运费 4600元,卸货费 1120 元,贴砖人工费 47124 元,后*拆砸费* 47000 元(包*垃圾处理费*),粘结砂浆 10200 元,总计 147740 元;
2.请求判决解*合同中剩余 600 箱 2 色号货物,被告返还货款总计 14880 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的差旅费*总计3260.58 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诉责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由:2023 年 6 月 8 日,原告告知被告其有*北客户需要购买瓷砖,后*、被告通*微信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瓷砖 3XXX 件,规格 XX,厂号 XXX号,平*,8片每一纸箱包*,产品贴牌至尊博彩,1 色号 1368 箱全*色,2色号 2120 箱,运费*被告承担。20XX 年 X X 日,原告指定第
三人向*告支*货款 71856 元,后*告依约发货。20XX 年 6 X月 27日,第三人**公**天安*工人实际施*贴砖至中午时,发现 2 色号瓷砖存在明*混杂色差,第三人第一时*告知原告,原告确认后* 2023 年 6 月 28 日及时**告反馈该质量问题。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颜XX于20XX年 6 月 29 日自驾到施*地河北省黄*市确认瓷砖质量问题,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原告携被告**公**名员工自驾至河北省XX市核实产品质量及事实施*安*问题。原、被告确认产品质量原因确实存在色差及损失后*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解*问题,被告一直拒绝,为此成*。
本案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被告临沂XX**公**次性赔偿原告单*全*失80000 元,定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一次性付清,原告单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 3860 元,减半收取计 1930 元,案件申*费1420 元,共计 3350 元,由原告单*全*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议经*方*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本院予以确
认后*具有**效力。本调解*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时*额履行生效法*文*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申*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移、隐匿、毁
损财产及高*费*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暨*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可按照法*文*载明*送达地址送达相***文*,并可依法*相**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密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