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机关**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男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暂住长治市XX被山*省吕**临县人民法*判处有*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0月3日刑满*放。因犯资窃罪尔2020年12月25日被长治市公**潞州分局刑事拘,2021年1月27日经*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潞州分局独行速捕。现羁押于*治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XX,山*XX律师。山*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审理山*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王X犯盗窃罪一案,于 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晋0403刑初302号刑事判决。判决后*审被告人王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就行了审理,现已审终*。
上诉人王X的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刑过重,根据“同案同判”原则,辩护人在中国*判文*网类案检索*一个案件,该案被告人用撬棍、螺丝刀等工具实施*室盗窃共60万*,且无任**赃退赔行为被判处有*徒刑十年。而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X携带家*改锥盗窃共计218612.5元,在上诉人被人抓获后,已退赔受害119055元,减少了受害人的大部分损失,且上诉人到案后,主动交代其全*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却同样被判处有*徒刑十年。根据“罪刑罚相*应”原则,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X以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以改判。
经*理查*,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原审判决所列证据已经*审开庭审理时*庭宣*、出示并质证。经*院审查*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成*窃罪。上诉人有*罪前科,及其辩护人所损酌情从*处罚。关**诉人了的行为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护意见,经*,王X实施*窃行为时*身携带的改锥为作案工具,不属于2013年4月2日两高《关**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三条中规定的“他足以危*他人人身安**器械”,故不应*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原审法*量刑过重故,上诉人王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不当,量刑过重,应*纠正。故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2021)营0刑初 30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1项,即被告人未被追缴的非法*得831075元,由本院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改锥2把、口罩1个,手电2把应*由长治市公**潞州分局予以没收,依法*理。
二、撤销山*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2021)晋0403刑初30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判有*徒刑七年*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以前先行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725 日起至 2028年3月24日止。)(罚金*本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判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