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津0102民初563号
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
被告:XX公司及其负责人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及其法定代表人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
立案时间:2025 年 1 月 9 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求与理由
诉求: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 7055.27 元、交通费 528.15 元、误工费 7782.58 元、营养费 600 元 。
理由:2023 年 11 月 20 日和 2024 年 3 月 4 日,李X与唯xx分公司两次签订私教合约书,在工作人员指导下上课期间身体出现损伤,诊断为颈椎局部反弓、胸腰椎侧弯等问题。与xxx分公司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认为xx分公司系xx公司的分公司,xx公司应共同担责。
被告答辩与理由
答辩:仅同意退还未上完的课程费用 630 元,不同意其他赔偿诉求,认为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理由:公司为女子健身场所,宣传课程为减脂增肌等。原告最初由xx教练授课,后主动要求上刘XX的课并续课。上课期间原告对课程满意且配合销课,还承认有矫正改善效果。原告自行锻炼期间未与教练沟通,后突然称刘XX将其练坏。原告本身存在脊柱侧弯等问题,课前也认可课程内容。
案件事实认定:2023 年 11 月 20 日原告与xx分公司签订合约,12 月私教发现其体态问题建议就医,原告检查后称医生认为问题不大。之后原告持续上课并自行健身,2024 年 3 月 4 日再次签约续课。原告提交多份医院诊断报告显示身体存在问题,2024 年 8 - 11 月多次就诊。原告申请鉴定,多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
法院判决
xx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李X 1000 元。
xx公司对xx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驳回李X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由xx分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