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XX、余XX等健康**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19民终777号
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2021)川19民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XX,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系上诉人罗XX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巴*市巴*区鼎山**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余XX,女,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X,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罗XX因与被上诉人余XX、钟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人民法*(2021)川19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上诉人罗XX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上诉人罗XX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由:原审法*脱离案件的基本事实,不遵循客观事实和*据,不分是非和*纷引起的因果关*,想当然作出不负责任*判决。原审法*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余XX怀*罗XX将其地毁坏,便找罗XX理论,双**生争执,随后*扯罗XX的头发及脸部”,这说明*上诉人无理取闹,引起的纠纷,过错在于*诉人余XX。其次,在发生纠纷后,被上诉人钟X不但不制止,反而动手打上诉人罗XX,致使纠纷扩大;其三,在王XX劝架,将我抱住时,被上诉人夫妇还继续殴打上诉人,仅就上述三点,原审法*就应*认定,被上诉人应*负主要责任*全*责任。
被上诉人余XX、钟X辩称,1.本案系因邻里关*处理不当导致矛盾升级所引起民事赔偿纠纷,双**打架行为已被公**关*性为治安*件,且分别*公**关*以行政处罚,足以认定双**于*架行为均存在过错。2020年12月17日,上诉人罗XX无故将被上诉人的田*挖断毁损,故意毁损被上诉人的财产,系主动挑起了双**盾。被上诉人余XX找其理论时,上诉人辱骂并上前殴打被上诉人余XX。此后,上诉人还继续向*上诉人钟X吐口水*辱骂钟X,将双**盾进一步*级。2.罗XX主张*医药费,并无提供用药清单*证明*发生的费*与本案受伤事件有*。上诉人罗XX只是脸部有*微抓痕,并未达到住院治疗程*。上诉人罗XX提供的医疗费*为检查***验费,住院长达十天,足以证明*为获得赔偿,故意扩大损失。罗XX所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养**未提供相**证据证明,也无医嘱证明。其未构成*残,不符*主张*神损失的法*条件。
罗XX向*审法*起诉请求:1.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营养*、精神损失费(医药费:7800元、住院期间误工费:2304元、护理费:2304元、生活费:600元、营养*:36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18368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余XX向*审法*提出反诉请求:1.赔偿反诉原告医药费*各项**合计*民币11121.5元(其中医药费277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7天x50元/天),护理费2000元,交通*500元,营养*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被告(反诉原告)余XX与被告钟X系夫妻关*。2020年12月17日15时*,在鼎山*果敢小学门口,因余XX怀*罗XX将其土地毁坏,便找罗XX理论,双**生争执,随后*XX抓扯罗XX的头发及脸部,罗XX抓扯余XX的头发。二人被拆开后,罗XX与钟X发生争执,随后*XX向*X面部吐口水,双**发生抓扯。围观群众王XX在公**关*具的证言表明:罗XX吐口水*,钟X扇了罗XX一耳光。围观群众王X在公**关*具的证据表明:其见到罗XX和*XX第一次被拉开后,就进屋,后*钟X与罗XX发生纠纷时,其又出来围观,并听旁边*人说钟X扇了罗XX一耳光。
罗XX虽然在本次纠纷中有*发掉落,脸部被扇耳光的情况,余XX有*发掉落的情况。纠纷发生后,罗XX、余XX主动要求进入鼎山*心卫*院入院。随即罗XX又自行进入巴*市中心医院进行了各项*查,住院检查*天后*出院,医疗费*主要为检查*、化验费。2021年12月21日,罗XX从**市中心医院出院后,又自行到鼎山*心卫*院住院7天,其中主要进行了各种检查,医疗费*要为检查*、化验费。余XX于2020年12月17日在鼎山*心医院入院,住院3天,其本身患有*他疾病,住院期间进行了多项*查。2021年1月27日,余XX再次进入巴*666医院住院。
巴*市公**巴*区分局鼎山*出所对罗XX、余XX、钟X的行为均作出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罗XX与被告(反诉原告)余XX、被告钟X发生纠纷,双**有*错,过错程*相*。发生纠纷后,罗XX、余XX入院均进行了多项*查,入院后*生的医疗费*主要为各项*查、化验费*。双**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次纠纷,双**体损伤已达到住院治疗的必要性。双**生纠纷后,均两次进入不同医院入院检查、化验,双**有*意扩大损失,故意提高**金*的行为。
关**疗费*担的问题,一审法*认为,鉴于***院主要进行了各项*体检查,且双****了提高**金*而住院的行为。如因一方*行的检查*多,而对方*担更多的赔偿费*,并不适宜。一审法*酌定双**本次纠纷产生的入院费*各自承担。原告(反诉被告)罗XX在鼎山*心卫*院及巴*市中心医院所支*的费*由原告(反诉被告)罗XX自行承担,被告(反诉原告)余XX在鼎山*心卫*院所支*的费*由被告(反诉原告)余XX自行承担。余XX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2021年1月27日进入巴*666医院住院治疗与本次纠纷有*,对于*主张**666医院住院费*,不予支*。
对于***张*护理费、营养**题,双**院天数相*较大,但均主要在医院进行各项*查,双**未提供证据证实护理费*营养**生的必要性。对于***张*护理费、营养**审法*不予支*。
对于*XX主张*住院期间误工费,一审法*认为,罗XX自行在两个医院共计*院十天,但产生医药费*大部分为检查*、化验费。罗XX存在故意入院扩大损失的情况,且罗XX对本次纠纷亦存在责任。对于*主张*院期间误工费*请求,一审法*不支*。对于*XX主张*生活600元,于**据,一审法*不予支*。
对于***张*交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酌定均由双**行承担。对于***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双**自有*错,且没有*据证实造成***残,一审法*不予支*。
一审法*判决: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罗XX的全*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余XX的全*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罗XX向*院提交吴XX、巩X证明*一份以及上诉人被打的图片四张,证明*时*件的经*及罗XX受伤的事实。被上诉人余XX、钟X质证认为,吴XX与罗XX系亲家**,巩X是茶楼老板,与上诉人由利*关*,不应*以采信。
本院经*查*为,证人应*出庭作证,上诉人罗XX提供的证人未出庭作证,对方*其提供的证据效力提出异议,本院亦无法*实其真实性,故对其提供两份证明*予采信。上诉人罗XX提供的四张*片,未向**提供存储*体,未反映照片形成**,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
二审经*理查**事实与一审法*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事人系邻里关*,本应*邻为善、以邻为伴,团结友爱,共同处理好邻里关*。但双**到琐碎事便相*辱骂甚至厮打,均被公**关*以罚款处罚,均存在过错。一审法*确认双**错程*相*并无不当。
上诉人罗XX与被上诉人余XX在本次纠纷中均受伤,上诉人罗XX与被上诉人余XX虽然提供有*疗费***证,但该医疗费*要为各项*查、化疗费*。双**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次纠纷,双**体损伤达到住院的必要性。双**发生纠纷后,均两次进入不同的医院检查、化验,均有*意扩大损失,提高**金*之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任*供证据。根据双**供证据,均不能*明*产生的全*医疗费*,与本次纠纷存在关*。同时,其主张*理费、营养*、误工费、交通**缺乏相**据支*,在此情况*,上诉人罗XX要求人民法*支*其上述费*,事实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对于*诉人主张*精神抚慰金,因双**存在过错,故本院不予支*。
综上,上诉人罗XX的上诉请求不成*,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元,由上诉人罗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何XX
审判员 苟华*
二〇二一年*月二十二日
法*助理 陈*育
书记员 何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