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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剑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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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某甲**公**巴*某**公**、张X等追偿权*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川1902民初4950号


原告:巴*市XX**公*,住所地:四川省XX*市巴*大道容XX。

法*代表人:代X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权):冯X,四川XX律师。

被告:巴*市XX**公*,住所地:四川省XX*市恩阳*柳*XX房。

法*代表人:张X。

被告:张X,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川省XX*市巴*区。

被告:王XX,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川省XX*市恩阳*。

被告:吴XX,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川省XX*市巴*区。

被告:李XX,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川省XX*市巴*区。

原告巴*市XX**公*(以下简*“产业发展**公*”)与被告巴*市XX**公*(以下简*“XX**公*”)、张X、王XX、吴XX、李XX追偿权*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由审判员独任*理,于2023年9月1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产业发展**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张X、王XX、吴XX、李X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行缺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产业发展**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依法*决被告XX**公**即偿还原告为其偿还的贷款本金50万****185662.14元;二、请求人民法*依法*令被告XX**公***告承担本次代为偿还本金20%的违约责任;三、请求人民法*依法*决被告XX**公**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20000元;四、请求人民法*依法*决被告张X、王XX、吴XX、李XX共同对第一、二、三项*讼请求承担连*支*义务;五、本案诉讼费、保全**五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XX**公**2021年11月12日与巴*XX签订《流动资金*款合同》,同日,应*告XX**公**请求,原告和*告张X、王XX、吴XX、李XX为被告借款提供连*担保责任,并与巴*XX签订《保证合同》,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被告XX**公**原告提供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事后*告XX**公**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金,原告只得履行担保义务代被告XX**公****XX偿还到期借款本金,原告分别*2022年11月21日代为偿还借款利*为55418.83元、2023年6月30日代为偿还借款本金***630243.31元,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685662.14元。因原告与被告张X、王XX、吴XX、李XX均为被告XX**公**巴*XX贷款提供连*担保保证责任,担保人均有*务在主债务人(XX**公*)无力清偿债务时*为清偿。本案中,原告已代被告XX**公****XX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因此,根据现行法*规定,可以向*他连*担保责任*行使追偿权。综上所述,担保人应*在担保责任**内承担担保义务,原告已履行其担保义务,因此原告依法*有**债务人和*他四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受侵害,只得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部分连*债务人履行、抵消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的债务在相***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他债务人追偿”、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除当事人另有*定外,有**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内向*务人追偿,享有*权*债务人的权*,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等相*****之规定,请求人民法*依法**原告前述全*诉请,望及时*判。

被告XX**公*、张X、王XX、吴XX、李XX未作答辩,亦未向*院提交证据。

经*理查*:2021年11月12日,被告XX**公*(借款人、甲方)与案外人巴*XX(贷款人、乙方)签订《流动资金*款合同》(合同编号:7654A202XXXX0029号)。合同约定,甲方*乙方*借款400万*,借款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合同同时*定,1.借款利*为固定利*,在年**3.85%基础上加165基点,合同生效后,该利*保持不变;2.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3.对本合同项*逾期的贷款,从*款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计*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为贷款利*上浮50%;4.甲方*按期支*的利*及罚息,乙方*未按期支*之次日起,按拖欠天数计*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利*的,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计*复利;5.甲方*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甲方*反本合同任*约定或违反任***义务;乙方****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即偿还本合同项*所有*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和**,并从*方**贷款提前到期之日次日起开始计*贷款逾期罚息;6.乙方*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一切费*(包*但不限于*讼费、仲*费、财产保全*、公*费、律师*、代理费*)均由甲方*担。

同日,原告产业发展**公*(保证人、甲方)与案外人巴*XX(债权*、乙方)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XX**公**乙方*的贷款400万**供担保,保证方*为连*责任*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起三年,担保范*包*但不限于*金、利*(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各项**。无论乙方*主债权*务合同项*的债权*否拥有*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是否有*、乙方*否向*他担保人提出权**张,也不论是否有*三方*意承担主债权*务合同项*的全*或部分债务,甲方*合同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乙方*可直接要求甲方*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内承担担保责任。

同日,被告张X、王XX、吴XX、李XX(保证人、甲方)与案外人巴*XX(债权*、乙方)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债务人在主债权*同项*的债务提供连*责任*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务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起三年,担保范*包*但不限于*金、利*(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各项**。

2021年11月19日,被告XX**公*(保证人、甲方)与原告产业发展**公*(债权*、乙方)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因原告为被告的贷款提供保证,被告为原告的保证提供连*责任*证,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生效起至乙方*偿之日后*年*,担保范*包*但不限于*金、利*(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各项**(包*但不限于*讼费、仲*费、财产保全*、律师**)。任**方*履行或不完全*行约定义务,应*保证合同担保金*的20%向*约方*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成*损失。

原告举示的借款借据显示,借款人为XX**公*,金*为400万*,执行年**5.5%,按计*还本,按月结息。

2022年11月15日,巴*XX向*告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书》《还款计*到期通*书》,要求原告作为担保人按照通*书载明*金*承担还款责任。2022年11月21日,原告代XX**公**还在案外人处的贷款利*55418.83元。

2023年6月30日,案外人巴*XX向*告发送要求代偿贷款的函件。同日,原告代XX**公**还在案外人处的贷款本金500000元,利*130243.31元,合计630243.31元。

另查*: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告因本案诉讼支*律师*理费20000元。

上述事实,有《流动资金*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逾期贷款催收通*书》《还款计*到期通*书》,借款借据,电子回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产业发展**公**被告XX**公**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违反法*法*禁止性规定,为有*合同,当事人应*照合同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产业发展**公**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被告XX**公**还了下差银行的部分贷款本息,即享有*被告XX**公**追偿权。结合原告诉请,被告XX**公**应*还下差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50万**利*185662.14元。

关**告诉请被告XX**公**担违约金*问题。违约金**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以及逾期利**综合因素,根据公**则和*实信用原则予以衡*。本案中,原被告虽在《反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任**方*履行或不完全*行约定义务,应*保证合同担保金*20%向*约方*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成*损失”,但原告未提供实际损失的相**据,故本院酌定原告主张*违约金**方*为:以55418.83元*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50%计*至该笔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630243.31元*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50%计*至该笔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关**告诉请被告XX**公**担实现债权*费*问题。因双**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律师**反担保保证的范*,现原告代偿后,被告XX**公***承担该项**20000元。

关**告诉请被告张X、王XX、吴XX、李XX承担连*责任*题。庭审中,原告称该项*请的依据为XX银行与张X、王XX、吴XX、李XX签订的《保证合同》。因原告与被告张X、王XX、吴XX、李XX均为被告XX**公***行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四被告均系担保人,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有***务人追偿,但要求其余*保人承担连*责任,既无合同约定,亦于**据,故对于*告的该项*请,本院依法*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巴*市XX**公**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巴*市XX**公**偿款本金500000元*利*185662.14元;

二、被告巴*市XX**公**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巴*市XX**公**约金,违约金*计*方*为:1.以55418.83元*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50%计*至该笔代偿款付清之日止;2.以630243.31元*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50%计*至该笔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巴*市XX**公**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巴*市XX**公**现债权**的律师*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巴*市XX**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1857元,由被告巴*市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巴*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川省巴*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申*执行后,人民法*依法*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杨*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助理 刘**

书记员 贺XX


  • 2023-11-2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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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剑,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现四川发现(巴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冯剑律师,执业年限长达25年,以其深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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