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
2023年6月18日,张XX为其配偶王XX投保某保险**公**外险,保险期间2024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保额涵盖*外身故75万*、医疗费*5万**。
2024年7月27日,王XX因意外摔倒致颅脑损伤,经*救无效于8月27日死亡。
事后,张XX*理赔,保险**公**“投保前未如实告知2015年*动脉硬化、冠心病等病史”为由拒赔,引发纠纷。
委托广*XX律师*险理赔团队
原告张XX在丧偶后*遭遇保险**公**理拒赔,内心陷入极度焦*与无助。作为普通*保人,她既无法*解*险条款中晦涩的医学术语,也无力对抗保险**公***的法*团队。此前,家*曾*试自行与保险**公**涉,却因对方*“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强*拒赔而屡屡碰壁,甚至被质疑“隐瞒投保前疾病”。面对高*的诉讼费、复杂的法*程*,以及保险**公**延战术带来的身心煎熬,张X一度萌生放弃念头。
就在此时,张X偶然观看了广*XX的直播答疑。炳X律师*队深耕保险拒赔领域多年,尤*擅长破解*险**公**“既往症”“未如实告知”等理由滥用免责条款的套路。团队通*分析病历细节、比对投保时*线,明*指出:王XX投保前病史*此次意外事故无因果关*且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
炳X律师*队进一步*诺采用全*险代理模式,彻底免除张X的经*顾*。最终,张X在团队专业分析与情感支*下,毅然委托炳X律师*队提起诉讼,誓要通*法*手段*卫*身合法**。
律师*点
炳X律师*险理赔团队提出
1.被告未对“既往症免责条款”进行加粗、特殊标识或口头说明,违反《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款不产生法*效力。
2.王XX在2015年*诊记录因医院系统未上线无法**,且其2018-2019年*检报告、住院病历中均未记载“颈动脉硬化、冠心病”等病症,保险**公**大“既往症”范*属滥用条款。
3.王XX右侧顶骨骨折符*《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条款》赔付标准,被告以“药品外购”为由拒赔部分医疗费*反《健康*险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终*果
广**深圳市罗*区人民法*就本案作出判决如下:保险**公**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支*意外身故保险金75万*、医疗费*补偿金5万*、住院津贴3000元*骨折保险金2100元(按保险金*3000元*70%赔付),并承担逾期付款利*(以80.51万**基数同时,案件受理费11,851元*被告承担11,700元,原告承担151元。
法*认定,被告以投保前病史*赔缺乏事实依据,王XX因意外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符*保险责任,且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主要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十七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相**定作出。
未来炳X律师*险理赔团队将继续带领广*XX对不合理拒赔说“不”,坚决捍卫*事人的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