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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领取毕业证书但尚未到毕业证书所载毕业日期,依然具有学籍,受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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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爱军律师 在线
北京盈科(荆州)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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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爱军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发表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邓某某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所载的毕业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其在违纪时并没有毕业,仍具有学籍。且其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是针对在校大学生的考试,符合其在校生身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节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因此,预发毕业证并不意味着学生提前毕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案件详情

原告邓XX原系某某大学研究生。2018年6月16日,在某某大学考点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监考员发现邓XX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2018年6月28日被告某某大学对原告邓XX作出《关于给予邓XX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邓XX向法院起诉称,某某大学作出的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两个主要问题:1.认定事实错误。事发时原告已经毕业离校,被告仍将其作为在校学生进行学籍处理是完全错误的。2.处罚程序不合法,处理结果畸重。处罚结果显失公正,依法应予撤销。

程爱军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某某大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邓XX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所载的毕业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其在违纪时并没有毕业,仍具有学籍。且其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是针对在校大学生的考试,符合其在校生身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节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因此,预发毕业证并不意味着学生提前毕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采纳了程爱军律师的观点,认为上诉人邓XX的毕业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其于2018年6月16日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时仍为在校生身份。最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 2021-01-28
  •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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