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县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2019)陕0124刑初123号
公*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X,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XX人,汉族,高*文*,住四川省XX巴*区,农*。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交通*事罪被周*县公**刑事拘留,6月6日被依法*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X,四川XX律师。
周*县人民检察院以周*诉刑诉[2019]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X犯交通*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院提起公*。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XX出庭支*公*,被告人索X及其辩护人冯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4日19时*,被告人索X驾驶XX号XX道由西向**驶至周*县楼观镇鹿马*XX时,与同方**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生碰撞,致刘XX受伤后*亡,造成*亡交通*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索X驾驶二轮摩托车*逸。经*故认定,索X应*担此事故的全*责任,刘XX无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机关*庭宣*、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122、120记录、户籍*明、死者户籍*明、驾驶车*信息、机动车*驶证信息、机动车**保险单、道路*通*故尸体处理通*书、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道路*通*故责任*定书、授权*托书、交款单、收条、交通*故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银行回执、交警大队行政强*措施*证、情况*明、到案经*、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的证据、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机关*为,被告人索X违反交通*输管*法*,造成*通*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事故的全*责任,应*以交通*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索X对公*机关*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索X接受公**关*调查,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其行为构成*首。其家*对被害人家*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对其表示谅解,其妻子下岗,家*为低保户,且属于*失犯罪,归*后*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判处。
经*理查*,2019年5月24日19时*,被告人索X无证(驾驶证过期)XX号XX道由西向**驶至周*县楼观镇鹿马*XX时,与同方**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生碰撞,致刘XX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索X驾驶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索X承担此事故的全*责任,刘XX无责任。经*案民警侦查,确定被告人索X为事故嫌疑人后,电话传唤其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被告人索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7月22日,被告人索XX*与被害人家*就民事赔偿达成*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对被告人索X表示谅解*出具谅解*,恳请对被告人索X从*处罚。
上述事实有**审质证、确认的公*机关*举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X违反《中华*民共和**路*通***》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的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公*机关*控其犯罪的事实成*,应*以交通*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索X具有*首情节之辩护意见,因公**关*经*据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肇事车*号确定了被告人索X为嫌疑人后*传唤其到案,不能*定为主动投案,但其归*后*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具有*白*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从*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家*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宣*缓刑对其所居*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缓刑。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人身安**受侵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索X犯交通*事罪,判处有*徒刑三年,宣*缓刑三年*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西省西安*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XX
审 判 员 何XX
人民陪审员 任XX
二〇一九年*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