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市巴*区人民法*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川1902刑初275号
公*机关**市巴*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女,生于1962年7月,汉族,高*文*,**公**员,住广**利*区。
诉讼代理人何XX(特别*权),四川XX律师。
被告人肖X,曾*名肖X,绰号二XX,男,1993年12月出生于*川省巴*市,汉族,初中文*,无业,户籍*在地巴*市巴*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巴*市公**巴*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市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巴*市公**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许X,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于*川省南江*,汉族,初中文*,无业,户籍*在地巴*市南江*。2015年9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青羊*人民法*判处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巴*市公**巴*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市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巴*市公**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黄X,绰号茄麻*,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于*川省巴*市,汉族,初中文*,无业,户籍*在地巴*市恩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巴*市公**巴*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经**市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巴*市公**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暨*护人孙XX,四川XX律师。
巴*市巴*区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刑诉〔2018〕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许X、黄X犯故意伤害罪,本院提起公*。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肖X、许X、黄X赔偿故意伤害所造成*损失。本院依法*成*议庭,适用普通**,公*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公*机关**市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及其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人肖X及其辩护人冯X、被告人许X及其指定辩护人李XX、被告人黄X及其诉讼代理人暨*护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被告人肖X以被害人陈X嘴巴*干*为由,指使被告人黄X帮忙盯到陈X就告诉他。2017年11月30日13时*,被告人黄X在巴*区XX后*菜市场遇到陈X,黄X一边*踪陈X至四季*小区,一边*其行踪打电话告诉肖X。肖X立即乘坐出租车*往四季*小区,途中打电话邀约了王X(在逃),王X又邀约了被告人许X到四季*小区打架。三人先后*至该小区附近,肖X在四季*小区附近巷子内,购买了三根长约1米*铬钢,与许X、黄X等三人手持铬钢来到小区正门,见到跟踪陈X从*区后*走到正门的黄X,黄X上前将陈X的行踪告诉肖X等人后*开。随后,陈X从*区正门走出,肖X、许X、王X使用事先准备的铬钢殴打陈XX部,造成*X因外伤致双*腓骨骨折。经*定,陈X本次人体损伤程*属轻伤一级。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机关*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肖X、许X、黄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X的陈*;到案经*、通*记录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机关*为,被告人肖X、许X、黄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肖X、许X、黄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X、许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黄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应*从*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X在有*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年*,再犯应*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处罚。被告人许XX*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处罚。提请依法*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的诉请,请求判令被告人肖X、许X、黄X赔偿原告人陈X医疗费13520元、误工费39198元、护理费11675元、住宿*2200元、营养*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交通*500元、财产损失4880元、残疾赔偿金5626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81077元。
被告人肖X的辩解:对公*机关*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处罚。
辩护人冯X的辩护意见:对公*机关*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肖X有*下量刑情节:1.主观恶性应*区别**恶势力犯罪,不是有*谋犯罪;2.系初犯;3.具有*白*节;4.当庭自愿认罪;5.本案不宜区分主从*;6.其患有**疾病乙肝,不宜长期关*。综上,希望对被告人肖X从*处罚。
被告人许X的辩解:对公*机关*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处罚。
指定辩护人李XX的辩护意见:对公*机关*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许X有*下量刑情节:1.系从*,听从*人安*;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综上,希望对被告人许X从*处罚。
被告人黄X的辩解:其没有*铬钢殴打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暨*护人孙XX的辩护意见:对公*机关*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黄X有*下量刑情节:1.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系从*;2.具有*白*节;3.系初犯、偶犯;4.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5.其妻怀*待产。综上,希望能*被告人黄X从*处罚并适用缓刑。关**带民事部分赔偿费*中误工费**标准及天数均过高、护理费*准过高、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在赔偿范*之内,住宿*、营养*、交通*、财产损失无证据证实,不应**。
经*理查*:被告人肖X以被害人陈X嘴巴*干*为由,指使被告人黄X帮忙盯到陈X就告诉他。2017年11月30日13时*,被告人黄X在巴*区XX后*菜市场遇到陈X,黄X一边*踪陈X至四季*小区,一边*其行踪打电话告诉肖X。肖X立即乘坐出租车*往四季*小区,途中打电话邀约了王X(在逃),王X又邀约了被告人许X到四季*小区打架。三人先后*至该小区附近,肖X在四季*小区附近巷子内,购买了三根长约1米*铬钢,与许X、王X等三人手持铬钢来到小区正门,见到跟踪陈X从*区后*走到正门的黄X,黄X上前将陈X的行踪告诉肖X等人后*开。随后,陈X从*区正门走出,肖X、许X、王X使用事先准备的铬钢殴打陈XX部,造成*X因外伤致双*腓骨骨折。经*定,陈X本次人体损伤程*属轻伤一级。
被害人陈X受伤后*日送巴*市中心医院经*断为:1.双*腓骨头骨折;2.双*腿皮*挫裂伤;3.双*半月板后*损伤。住院55天,于2018年1月24日出院,花**院医疗费*12183.13元,门诊检查**1337.8元。出院证明*载明*院后*意事项:1.出院后*议休息1月;康*科门诊理疗。
上述事实,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经*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对被告人肖X、许X、黄X采取强*措施*况**文*,证实公**关*2017年11月30日20时30分许*到陈X报警称当日14时*,陈X在巴*区名青年*钢棒殴打。侦查*关*三被告人采取强*措施*况。
2.户籍**,证实被告人肖X、许X、黄X身份情况,被告人肖X、许X、黄X均系成**。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示意图及平*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川省巴*市巴*区将军大道XX口西侧人行道,在现在人行道及人行道西侧边*种植绿化植物木箱内提取2325px、2300px角钢2根。
4.巴*市公**巴*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巴*)公(物)鉴(法*)字[2017]176号法*学人体损伤程*鉴定书,证实经*定,陈X本次损伤属轻伤一级。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肖X辨认出黄X就是其所说的茄麻*;许X辨认出王X就是其所说的海*子。
6.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光盘、本案监控说明,证实侦查*关*法*取天网监控及社会监控、出租车*控,监控拍摄到黄X尾随陈X,肖X、王X、许X到达案发现场、殴打被害人及逃离现场的过程。
7.到案经*,证实2017年12月11日侦查*员在巴*市巴*区情意网吧将肖X传唤到公**关*受审查;2017年12月4日侦查*员在美怡诊所将许X传唤到公**关*受审查;2018年4月10日侦查*员在巴*市巴*区XX将黄X传唤至公**关。
8.成**青羊*人民法*(2015)青羊*初字第83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许X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青羊*人民法*判处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千元。
9.证人赵X的证言,证实其称其系蓝*国*A区业主也是业委会主任,陈X所在的物业**公**作为,其发动该小区业主拒缴物业费。陈X将其起诉至法*要求支*物业费。其是从*人处听说陈X被打的事,其不知道陈X为何*打。其不认识殴打陈X的人。
10.被害人陈X的陈*,证实2017年11月30日14时*,其在巴*市巴*区XX小区走到大门外时,有*名手持角钢的青年*子跑过来朝其脚上打了十下左*,后*名男子逃跑,其遂电话报警。三名青年*子大约都*二十多岁,平*,其中有*个个子较矮的男子,也是前两次打我的男子。对于*伤属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其还陈*其于2017年10月15日下午5时*、10月29日晚上7时*,分别*三名、二名蒙*男子使用棍棒殴打,但是因为伤的不严*,均没有*警。其称其系广*XX**公***,其在巴*只是因收取蓝*国*业主物业费*事情与赵X矛盾很深,其三次被打都*生在广*XX**公**诉赵X或其子收取物业费*间。
11.被告人肖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称曾**X一起在蓝*国*租房*,嫌贵没租,陈X说话很难听。后*又因为错车*事情陈X骂了其。其了解*陈X在蓝*国*工作,其在蓝*国*墙上找到陈X的照片,并将陈X的照片给黄X看,喊他帮其盯到,其要找她。当天黄X给其打电话说陈X在四季*。其电话邀约王X去办事,结果王X把许X带过来了。其在污水*理厂附近巷子里买的三根棒。其与王X、许X三人拿着棒到四季*门口,黄X当时*站在四季*门口等其。其与王X、许X就在四季*门口旁边*炉子烤火,直到陈X出来,其与王X、许X三人就用棒把陈XX打了。同时***监控视频其指出黄X就是跟着陈X的男子,并对监控截图进行指认、标记;指出其与王X、许X拿着棒站在墙边*火,及殴打陈X监控截图进行指认、标记。
12.被告人许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1月30日14时*,其受王X邀约去帮二哥(肖X)办事,并到了四季*。到了街对面的巷子中找到二XX,二XX说有*女的嘴巴*干*喊其们帮他打人,并给了其与王X一人一根一米**长的铬钢。其与二XX、王X三人在四季*门口烤火等了一会儿,二XX看见一个穿黑色齐*羽绒服的女的,就拿起铬钢去打那*女的腿杆,其与王X也上去打了,其打了那*女的腿杆三下。打完其和*X往档案局方**了,二XX翻栏杆跑到街对面去了。后*们与肖X碰头时,肖X给了其与王X一人一包*华*。
13.被告人黄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称肖X叫其帮忙注意陈X。当天其在四季*后*的菜市场碰到陈X,其就给肖X打电话,肖X就喊我帮他把人盯到。其就跟随陈X到了四季*,在四季*正门口肖X及两个其不认识的小伙子拿着棒放在烤火的炉子旁,肖X当时*过来问其人还在不在,其告诉肖XX还在小区里面。
14.巴*市中心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证明*、明*费*汇总表、DR检查*告单、CT诊断报告书、MRI检测报告、超声检查*告、四川省医疗卫*单*住院费*结算票据及门诊票据,证实陈X受伤后2017年11月30日送巴*市中心医院经*断为:1.双*腓骨头骨折;2.双*腿皮*挫裂伤;3.双*半月板后*损伤。住院55天,于2018年1月24日出院,花**院医疗费*12183.13元,门诊检查**1337.8元,医疗费*计13520.93元。出院证明*载明*院后*意事项:1.出院后*议休息1月;康*科门诊理疗。
14.广***司**定中心司**定意见书、四川增值税普通*票,证实经****司**定中心鉴定陈XX*肢评十级伤残,花**定费10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相*印*形成*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机关*控的事实成*,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许X、黄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意伤害罪,依法**刑罚处罚。公*机关*控被告人肖X、许X、黄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依法**刑罚处罚。被告人许X在有*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年*,再犯应*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X邀约他人并积极实施*打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X受邀后*极实施*打行为,系主犯;被告人黄X起辅助作用,系从*,依法**从*处罚。三被告人归*后,能*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行为,可从*处罚。被告人黄XX**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解*见与查**实相**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X的辩护人关**告人肖X系初犯、具有*白*节、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许X的指定辩护人关**告人许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X的辩护人关**告人黄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白*节、系初犯偶犯、从*的辩护意见与查**实相*,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护意见与查**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肖X、许X、黄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陈X身权**到侵犯,除应*法*担刑事责任*,还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诉请因受伤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交通*、误工费*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关**求赔偿交通**诉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有*证据,考虑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因受伤治疗,其交通**然会产生,结合交通**情况*定300元*宜;关**工费*诉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治疗55日,巴*市中心医院出院证明*出院注意事项*议休息一月,故酌定误工时*85日为宜;关**理费*诉请,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的具体伤情,其住院治疗55日,护理时*以55日认定为宜。关**求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诉请,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带民事赔偿范*,本院不予确认。关**产损失的诉请,被告人陈XX对财产实际损失金*提供相**据,本院不予确认。关**宿**诉请,无相**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确认。依照法*规定,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的举证及诉请,其主张*各项*偿费*确定为:医疗费13520元、护理费55天×90元/天=4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营养*460元、交通*300元、误工费85天×100元/天=8500元,共计29110元。
为了保护公*的人身权**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序,根据被告人肖X、许X、黄X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后*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二、被告人许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
三、被告人黄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受伤产生医疗费13520元、护理费55天×90元/天=4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营养*460元、交通*300元、误工费85天×100元/天=8500元,共计29110元,由被告人肖X、许X、黄X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向*川省巴*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任 娟
人民陪审员 王**
人民陪审员 杨*高
二〇一八年*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蒲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