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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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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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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安*县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赣0123民初1596号
原告:宋X,男,1988年1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南昌*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上海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省瑞金*。
原告宋X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24年7月22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宋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原告货款5293元*逾期利*【以5293元*基数,从2024年1月3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某银行授权***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LPR)的四倍计*】;二、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起,被告陆X在原告处赊购钢化玻璃。2024年1月27日,被告经*算差原告货款5297元,被告当场向*告出具了欠款确认协议一份,欠款确认协议约定:双**认截止2024年1月27日,乙方**甲方*款5293元,乙方*诺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归*全*欠款,如未能*期归*,将以总欠款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向*方**利*。双**本欠款发生争议的,应**权*户籍*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乙方*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包*但不限于*师*、公*费、调查*证、保全*、保函费*各项*理费*。此后*告分文XX。原告不断向*告催讨货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现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相**定特向*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准原告诉请。
被告李XX辩称,我不同意支*利*。2024年1月27日写欠款确认协议时*告没有*求我支*利*,利*不能*照民间借贷的四倍利*计*,超过了利*范*,没有**高*利*。欠款之外的费*我不承担,欠款确认协议中签名是我签的,欠款确认协议中之外的内容*都*知道。
原告宋X围绕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一份,证明*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的户籍*息打印*一份,证明*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欠款确认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告欠款的事实及约定的还款时*和*约责任*情况。
被告李X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没有*议;对证据三有*议,我不同意承担除欠款5293元*外的费*。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宋X提供的欠款确认协议原件一份,能*证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2024年1月27日经***算被告尚*原告货款本金5293元*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该欠款确认协议的其它主要内容,本院在判决理由中依法*出认定与判断。
根据经*查*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23年5月起,被告陆X在原告购购钢化玻璃。2024年1月27日,经***算,被告尚*原告货款5293元,为此,被告向*告填写了一份由原告事先拟制的填充*欠款确认协议,欠款确认协议载明:“甲方(供货方):宋X乙方(欠款方):李XX,身份证号码:36021**********,电话号码:13*****8425。双**认,截止2024年1月27日,乙方**甲方*款5293元(大写:伍*贰佰玖拾叁元),乙方*诺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归*全*欠款,如果未能*期归*的,将以总欠款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向*方**利*。双**本欠款发生争议的,应**权*户籍*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乙方*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包*但不限于*师*、公*费、调查*证费、保全*、保函费*各项*理费*。甲方:宋X2024年1月27日乙方:李XX2024年1月27日”(其中“宋X”、“李XX”、“360XXXX7306****”、“139****8425”“XXX”、“5293”、“伍*玖叁”、“XXX”、“宋X”、“XXX”、“李XX”、“XXX”均系用水*填写的内容,其余*为打印**内容)。此后,被告分文XX,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在本院提起与本案类似的多起诉讼,在另案中原告均提供了由原告事先拟制的填充*欠款确认协议作为主要证据使用,且其中的事先打印*固定文*内容*上述欠款确认协议中事先打印、非填充*文*部分内容*全*致。
本院认为,原告宋X与被告李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依法**。双**订的欠款确认协议中的非填充*内容*系印*字体,非用水*填写内容,且对应*文*内容*原告在另案中提交的欠款确认协议中的相**容*全*致,故依法*定该欠款确认协议的非填充*内容*系格式条款。原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供证据证明*就格式条款中不利**务人的部分即逾期利*按月息两分计*,已向*告履行提示或者说明*务,且被告已作出相**辩。因此,该欠款确认协议中对被告明*不利*格式条款内容(即逾期利*按月息两分计*等内容)无效外,其他内容*合法**。被告逾期未付款,依法**承担向*告给付所欠货款5293元*其逾期付款利*的违约责任。双**逾期付款利*未作约定,逾期利*依法*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LPR)的1.5倍计*。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宋X钢化玻璃款5293元*其逾期付款利*(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93元*基数,按照2024年1月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3.45%的1.5倍计*);
二、驳回原告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78元,共计103元;由被告李XX负担;于*述付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南昌*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四年*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XX
  • 2024-07-30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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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斌律师,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经济犯罪辩护、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 专注优势:专注为企业家、金融机构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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