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公司与冯XX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9民初18144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嘉兴XX。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上海XX律师。
被告:冯XX,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北京XX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冯X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詹XX律师、姚X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律师、杨X实习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于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1年10月26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5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SNH48专属艺人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双方在合约中明确约定:原告作为被告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可全权代理被告于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演艺事业,被告保证不为原告以外的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演艺活动,不违反合约关于独家经纪人的约定等。目前该合约仍在履行期内。自原被告2013年签署合约至今,原告一直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其经纪义务,为被告提供了演艺事业发展所需的各种培训、宣传、演艺活动资源等。合约履约近七年时间,原告为被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资打造各类节目和演艺活动,包括剧场演出、演唱会、MV、音乐专辑、总选等各类活动。除此之外,原告亦倾尽各类行业及专业资源为被告提供安排了丰富的影视活动、综艺活动及商业演出活动等。在原告的积极培养和打造之下,被告先后获得了2015年年度偶像人气总选第12名,2016年获得年度偶像人气总选第5名,2017年偶像年度人气总选第4名,2018年年度人气总选第3名的总选结果,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人气,逐渐成长为一名优秀且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艺人。然而,在被告获得极高知名度和演艺收入的情况下,却自2020年2月份开始,拒绝返回公司生活中心参加原告安排的相关演艺活动。原告多次发函告知,然被告却仍旧拒绝回归公司履行艺人合约。此后,更是违反合约约定,擅自与第三方合作从事演艺活动。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安排的正常演艺活动,拒绝履行双方签署的艺人合约,并擅自参与第三方演艺活动,严重违反了合约约定以及双方理应恪守的契约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辜负了原告多年的培养和支持,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意双方的合同于2021年10月26日解除;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合同解除因为原告不给被告安排工作,也未向原告发放生活补贴。因疫情原因,被告无法至原告安排的统一生活中心居住,且2020年1月起原告就没有给被告安排过工作,被告没有违约情形,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第二、三项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工商变更登记材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SNH48专属艺人合约》、SNH48XXX介绍、冯XXXXX介绍、冯XX参与历届年度偶像人气总选结果截图、《星梦剧场租赁合同》《生活中心租赁合同》、原告2013年-2018年各年度审计报告、《告知函》两份、公证书、被告参与演艺活动的部分截图、原告投资培养打造SNH48团队所花费的费用支出表、合同、付款明细、《劳动合同》《培训课表》《生活补助发送汇总》及明细、被告第四届总选奖金余款签收凭证、影视分成签收凭证、置装费发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病历、被告自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支付宝支出明细、2021年2月11日上海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2020年2月8日本市文旅行业公共服务机构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吉林省多地被列为“高风险”及“中风险”地区新闻截图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于2013年8月16日签署《SNH48专属艺人合约》,合约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关系”主要约定:本合约生效后,乙方将作为SNH48的成员之一加入该演艺团队,甲方在本合约有效期间,将作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在合约有效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签署或授权甲方以外的任何人为乙方签署有关乙方任何形式之演艺活动合同;并且不得参与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乙方本人)所安排的任何无偿或有偿性质的演艺活动。
第五条“报酬、补贴和其他约定的费用”主要约定:合约项下的“报酬”,系指乙方参加甲方负责安排、组织、提供和介绍的各种演艺活动获得收益后,甲方另外确定乙方报酬的金额,并支付该报酬至乙方指定账户。由乙方的演艺活动所产生的演艺酬劳以及第3条(委托授权)、第4条(乙方的演艺活动所产生的著作物、演出等的著作权、基于乙方演艺活动而制造的周边产品、衍生商品等的著作权、商标权、设计权、所有权、乙方的肖像权、姓名、艺名)中权利的对外行使过程中从第三方收取的酬劳,全部归属于甲方所有。同时约定,在乙方完整、适当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情况下,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报酬,该报酬以收入分成形式支付,具体分成比率根据每项演艺活动的收入和成本,以及乙方在从事相关演艺活动时所作出的贡献程度,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八条“合约有效期限”主要约定:……3、本合约的终止时间。本合约依据第八条第2款约定之生效条件生效后,有效期为八(8)年,即本合约至生效之日起满八年之日到期;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八年时乙方年龄未满30周岁,则合同有效期截止日期为乙方年满30周岁之日。本合约期限届满后,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4、如甲方与唱片公司或影视公司签署专属合同、与广告代理方签署广告演出合同等第三方合同内容涉及乙方时,本合约履行期限可延长至和该第三方签署合同的期限为止。5、乙方委托给甲方的影视活动独家代理权以及影视经纪业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年。
第九条“合约续约、终止或中止”主要约定:1、本合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或更早的任何时候,双方有权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如果乙方综合年度人气排名(暂名,排名名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前五十名以内的(含第五十名),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自动续约,条件与本合约相同,乙方不得拒绝或提异议。4、即使本合约因故终止,在本合约期限内,本合约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所约定的,与权利归属、授权有关的条款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就本合约期限内乙方演艺活动所产生的酬劳的所有权依然存在。
第十条“违约、解约和赔偿”主要约定:1、本合约有效期限内,乙方严重违反第七条7-15款约定(即违反第七条7-15款约定、且经甲方累计五次书面通知,就视为严重违约),以及违反第七条第15款的约定,即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行使“冻结条款”或书面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本合约,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合约约定采取适当措施,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2、考虑到甲方根据本合约约定为乙方的专业培训、推广宣传和行业交流活动投入巨大财力、物力和其他资源,以及甲方进行上述投入后将产生的预期收益,乙方根本违反本合约约定导致本合约被提前终止或解除的,或者由于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本合约解除或提前终止的(包括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约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如下:(1)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培训、培养在三年以内的(含三年,从本合约生效之日起算),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2)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培训、培养在三年至五年的(含五年,从本合约生效之日起算),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佰万元;(3)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培训、培养超过五年的(不含五年,从本合约生效之日起算),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上述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不论甲方是否有损失发生,均不得免除乙方的上述违约金责任,如果该惩罚性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支付违约金予以弥补。4、乙方未经甲方事先许可,无故缺席甲方安排的各种广告、推广、宣传、代言、演出、节目录制以及专业培训、推广宣传和行业交流活动,应按照甲方制订的《团队成员管理守则》进行处理;若乙方的上述行为,导致甲方需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经济赔偿责任,则该违约责任或其他经济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两天内将相应费用支付给甲方。5、甲方亦可无需任何理由解除本合约,此时甲乙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对方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安排综艺节目、商业演出活动,并按约发放生活补助、支付演出相应的报酬。其中,2019年被告的年收入为税前519,825元,税后417,376元。原告发放生活补助至2019年12月,后未发放任何生活补助给被告。
2020年2月2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告知函,内容为“2013年8月6日,你与我司签订了《SNH48专属艺人合约》,根据合约的规定,你应听从我司的安排,参与培训、演出等活动。请收到本函后,立即与我司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明确告知我司你何时返回生活中心。值此疫情的特殊时期,若你有不能按时返回的合理理由,请按照《成员手册》的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特此告知”。2020年5月1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告知函,内容为“2013年8月6日,你与我司签订了《SNH48专属艺人合约》,根据合约的规定,你应听从我司的安排,参与培训、演出等活动。2020年2月21日,我司向你发送了一份告知函,要求你立即归队,但你收到函件后未做任何回应。请收到本函后,立即与我司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明确告知我司你何时返回生活中心。值此疫情的特殊时期,若你有不能按时返回的合理理由,请按照《成员手册》的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特此告知”。被告对上述两份告知函,未予理睬。2020年6月14日,被告与其在原告公司的经纪人叶X通过微信聊天,提出“叶X,我想解约了。我想找你们好好谈谈,因为我不想跟公司打官司闹那么难看”。叶X回复:“那你看约啥时候,我约下法务的时间。我们见面谈吗?”被告回复:“我现在在北京,出不来。”叶X回复:“那等你行动自由了,再约时间谈吧。”后来叶XX:“你可以把你想法告诉我,我转告法务,叫她联系你。”被告回复“好,我想赔一百万,我自己出,后面没签公司,叶X你觉得可行吗?”叶X回复:“噢,知道了,我转告法务。”被告回复:“然后其实不解约也没关系,公司如果放我自己接东西,我也可以跟公司分钱,一切都好说,就是想跟公司好聚好散。”叶X回复“我先把你想法告诉法务。”2020年7月10日,被告与叶X通过微信聊天,叶X提出:“之前你和粉丝说自己忧郁,现在没多久活奔乱跳出来直播,你觉得呢?”被告回复:“我已经治了半年啦,也是这两个月才开始可以跟人好好沟通”。叶X回复:“疫情期间,你能去医院治疗?”被告回复:“然后我来北京,情况又不是很好,我后天还要回家再呆一阵,我之前在长春啊,我家那边没什么疫情的,而且药开了之后我都看的是心理医生,挺有用的。”叶X回复:“我们是住在国外的吧。”后双方就解除合同未能协商一致。
另查明,原告与上海XX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原告与被告艺人经纪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上海XX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支付律师委托代理费5万元。
原告曾用名上海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9日,于2015年9月23日更名为现名称,经营范围为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礼仪服务,会展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等。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合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4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为案外人拍摄卫衣图片。
本院认为,合约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一致同意于2021年10月26日解除合约,本院予以确认。自2013年8月双方签订合同至今,原告为被告提供演艺活动机会,进行培养、包装,并支付给被告各项演出收入,在合同的履行期届满前,被告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积极履行合同,经原告催告,仍不履行合同,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同时考虑到合同履行期限、被告的违约时间、原告对被告的培养以及投入、被告的收入情况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演艺行业的影响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500万元违约金,金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且被告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曾表示愿意支付100万元违约金,本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万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的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其中并未约定合同项下的损失包括律师费,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冯XX于2013年8月16日签订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于2021年10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冯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违约金12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为23,57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17,973.02元,由被告冯XX负担5,60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