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精简案例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孙XX
- 被告:黑 XX、吉林省XX公司(简称 XX 公司)、XX公司(简称XX XX)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3) 吉 0192 民初 1593 号
二、案件事实概要
- 合同关系
- 2014 年 11 月,XX XX 与 XX 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 “EKZ 项目消防系统工程” 以 847.5008 万元发包给 XX 公司,约定按进度付款,5% 工程款作为保修金。
- XX 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黑 XX,黑 XX 与孙XX 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孙XX 负责施工及垫付资金,黑 XX 提供资质并扣除协调费、管理费等。
- 工程履行
- 孙XX 组织施工,工程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竣工验收,2020 年 8 月 10 日结算复核金额为 772.636231 万元,XX XX 已支付 XX 公司 772.463758 万元。
- 黑 XX 已付孙XX 工程款 534.77306 万元,双方对已付款无争议。
- 争议焦点
- 孙XX 主张黑 XX、XX 公司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 211.8752 万元及利息、保修金 42.37504 万元,XX XX 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黑 XX 抗辩工程结算金额应为 772.636231 万元,且孙XX 未完成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需扣除协调费、管理费及税费。
- XX 公司称与孙XX 无合同关系,不承担责任;XX XX 主张孙XX 非 “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
三、法院裁判要点
- 合同效力
- 孙XX 与黑 XX 的《合作协议书》因双方无施工资质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孙XX 可参照协议主张价款。
- 工程款计算
- 工程总价款以结算金额 772.636231 万元为准,黑 XX 已付 534.77306 万元,扣除税费 26.346896 万元,尚欠工程款 172.884463 万元、质保金 38.631812 万元。
- 协议中约定的协调费、管理费属违法收益,不予扣除。
- 利息计算
- 欠付工程款 172.884463 万元的利息自 2020 年 4 月 27 日起按 LPR 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 责任承担
- XX 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黑 XX,孙XX 与 XX 公司无合同关系,其主张 XX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依据。
- 孙XX 作为多次转包后的实际施工人,不符合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XX XX 主张权利的条件,XX XX 不承担责任。
四、裁判结果
- 黑 XX 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孙XX 工程款 172.884463 万元及利息(按 LPR 自 2020 年 4 月 27 日起算)。
- 黑 XX 返还孙XX 质保金 38.631812 万元。
- 驳回孙XX 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1.477 万元,由黑 XX 负担 1.1861 万元,孙XX 负担 0.2909 万元。
五、案例启示
- 无资质施工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后仍可主张工程款。
- 违法转包中的管理费、协调费不受法律保护,不得扣除。
-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符合法定条件,多层转包情形下通常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