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定海*人民法* 交通*故责任*纷
(2025)浙0902民初582号
案情简*
原告: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 ,浙江XX律师;罗XX,浙江XX实习*师;
被告:施**。
被告: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公**工。
2024年4月18日晚上9点10分左*,在盐仓翁*大道与小岭下村道XX(昌*隧道东XX),被告施**驾车*西往东*事故路*往北左*时,与直行驾驶二轮摩托车*原告相*,造成*告受伤,原告车*、身上财物受损的交通*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120紧急送往定海*中心医院。门诊检查*步*示原告骨盆骨折,睾丸损伤,阴*损伤头部损伤,下肢损伤,胸部损伤。之后*告在该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经*全*的检查,最终*认,原告存在多发性骨盆骨折,左*骨茎突骨折,右腓骨骨折,腹部挫伤,创伤性肺炎,胸部挫伤,头部多处损伤,皮*裂伤,阴*挫伤。经*治疗,原告的伤情逐渐恢复,在恢复期间,因被告没继续支*医疗费,原告无奈在病情稍稳定后*2024年5月18日办理了出院。出院后*据医嘱,又休养*几个月。
另外,经*山*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故,被告施*群左*弯未让对向*行车*先行,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自身未保证安***,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经*,被告施**的车*投保于*告XX**公*。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失84710.08元。
办案经*:
案件立案后,向**申*作了伤残鉴定和*期鉴定。经*定原告不构成*残,三期的时*分别*:误工期是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60天。法*申*过程*,两被告愿意按照三七开来承担责任,即原告方*30%的次责。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和《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偿原告刘X*各项*失59390.63元(其中1023.47元*接支*给被告施*群),该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刘X*负担115元、被告施**负担258元。鉴定费2912元,由原告刘X*负担1712元、被告施**负担1200元。
审判人员:严X
裁判日期:202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