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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期间就伤情鉴定报告多次复庭质证,作为伤者的代理律师,依法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历经多次庭审,取得本案的最终胜诉

案件详情

四川省广**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川16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有*公***XX**公*,住所地四川省岳**。

负责人:黄X,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XX,女,汉族,住四川省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X,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前锋区。

上诉人中国*保险**有*公***XX**公*(以下简*某保险岳*XX**公*)因与被上诉人代XX、罗XX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广**人民法*(2024)川1602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岳*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被上诉人代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莫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罗XX经*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某保险岳*XX**公**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某保险岳*XX**公**本案中不承担残疾赔偿金**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2.本案上诉费*由代XX、罗XX承担。事实和*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代XX的伤情经*川某司**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某保险岳*XX**公**该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法*提出了异议,并申*了四川XX**定所的司**定人员张X作为专家*人出庭作证。该鉴定人员认真审阅了四川某司**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并予以说明。庭审中,张XX*代XX在广**某医院所作的检查*,其右足检测不符*法*学检测规范,且四川某司**定中心鉴定人员对代XX所作的检测没有*范*量,鉴定意见显示是凭肉眼观察判断,不符*医学检测规范。根据《法*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范》5.11.1规定,对足弓*坏影像学检验方*:取单*直立,另一下肢三大关*均屈*使被摄片足置于*质透X线平*物体且紧贴X线接收面板,身体略前倾,保证被摄片足呈半负重,中心线对准该足外侧纵弓*顶点,球管*胶片90cm-180cm,分别*双*水**位X线片。因此,四川某司**定中心评定伤残等级所采用的X片拍摄方**符*法*学规范,不应*被采信。故本案不应*支*代XX对伤残等级和*神损害抚慰金*主张。

代XX辩称,案涉鉴定材料经***事人质证后*一审法*委托鉴定,质证时*保险岳*XX**公**未提出任**议,且后*代XX调取了广**某医院所做的X光片,可以清楚*示代XX是在双*负重正侧位进行的检查,符*鉴定要求。一审中鉴定机构也多次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说明,案涉鉴定意见符*鉴定要求和*定方*,应*予以采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罗XX未答辩。

代XX向*审法*起诉请求:1.依法*决罗XX赔偿代XX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营养*、护理费*各项**暂计17,922.2元(代XX的费*具体以法*委托的司**定结论计*为准);2.依法*决某保险岳*XX**公**代XX的第1项*讼请求在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向*XX优先赔付;3.本案诉讼费*某保险岳*XX**公*、罗XX承担。诉讼中,代XX将第1项*讼请求金*变更为104,696.4元。变更后*具体赔偿项*及金*:医疗费1090.4元、营养*1800元、护理费4266元、残疾赔偿金90,4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交通*1000元(含鉴定交通*240元)、鉴定费3300元、鉴定检查*286元。

一审法*认定事实:

一、事故发生概况*交警部门的责任*定结果

二、代XX治疗及费*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代XX在广**某医院急诊治疗,急诊病历记载,体格检查:右足红*,足背可见两处皮*擦伤,少量出血,各足趾活动可;初步*断:足部损伤;备注:X片提示:右足第五跖XXXX折。XX科行石*外固定,建议XX科门诊随访。

2023年9月21日、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14日,代XX在广**某医院检查、治疗,共计*生门诊医疗费1002.65元。

2023年12月16日、2024年4月8日,代XX在广**某医院检查、治疗,共计*生门诊医疗费807.4元。

三、鉴定情况

四、车*及保险合同情况

五、垫付费*情况

罗XX垫付医疗费1002.65元。

六、代XX伤残等级情况

某保险岳*XX**公**代XX的损伤是否构成*残等级提出异议。经*查,广**某医院出具情况*明,说明*XX于2024年5月14日在放射科进行双*负重正侧位检查**际是站立在X光机的IP板上,用自己的身体重量来进行这项*查。四川某司**定中心书面回复,根据广**某医院的情况*明,进一步*明*像学资料在负重下进行拍摄,符*鉴定的要求。

一审法*认为,代XX因本案交通*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主张*偿。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故作出的《道路*通*故认定书(简***)》,系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故的形成*因进行调查*析后*出,在本案无其他相*证据的情况*,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分交通*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据此,依法*定罗XX承担本案交通*故全*的民事赔偿责任。案涉川X*小型客车*某保险岳*XX**公**保了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机动车*三者责任*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责任*(三者),故某保险岳*XX**公***其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及不属于*险理赔范*部分,由侵权*任*承担。

综上,结合审理查**事实,对本案交通*故造成*损失,依法*定如下:

对争议焦*问题的说明:

1.非医保费*。因双**事人对非医保费*扣除比例未协商*致,根据审判实践,酌情按照15%的比例予以扣除,即非医保费*为271.51元;

2.伤残等级。代XX的伤残等级评定系代XX申*人民法*依法*托鉴定,四川某司**定中心对某保险岳*XX**公**异议出庭并书面作出了回复,法*对影像资料是否符*鉴定要求向***某医院和*川某司**定中心作出了调查*询,经*查*实,代XX用于*定所拍摄的影像资料符*鉴定要求,鉴定意见应*以采信,应*为确定本案赔偿的依据;

3.鉴定实支*。代XX前往成**定必然产生交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鉴定检查*、交通**鉴定实支*483元。

综上,本案代XX应*入赔偿范*的损失为104,154.61元。各方**担的赔偿金*如下:一、由某保险岳*XX**公**担100,371.61元[交强*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承担2738.54元+交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97,361.56元+附加医保外医疗费*责任*(三者)限额内承担271.51元];二、由罗XX承担3783元(鉴定费3300元+鉴定实支*483元)。

上述费*,品迭罗XX垫付的医疗费1002.65元*项*,最终*定由某保险岳*XX**公***XX赔偿100,371.61元,由罗XX向*XX赔偿2780.35元。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遂判决:一、中国*保险**有*公***XX**公***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赔偿100,371.61元;二、罗XX于*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赔偿2780.35元;三、驳回代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代XX负担35元,罗XX负担2359元,分别**川省广**广**人民法*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四川某司**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作出后,某保险岳*XX**公**出异议,一审法*通*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庭审中,鉴定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是否对足弓*定进行测量以及测量方*、广**某医院拍摄的X片是否负重等相**题进行了说明。庭后,该鉴定中心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了关*“川某鉴【2024】临司*字第00**号”出庭接受质询的书面回复,对庭上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包*了足弓*量的问题、补充*影像学资料是否符*要求的问题。某保险岳*XX**公**此仍有*议,申*了四川XX**定所司**定人员张X作为专家*人出庭,四川某司**定中心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了关*“川某鉴【2024】临司*字第00**号”的第二次书面回复,对关**充*影像学资料是否符*要求,关**弓*量的问题再次进行了说明。某保险岳*XX**公**此仍有*议,该鉴定中心于2024年11月24日作出了关*“川某鉴【2024】临司*字第00**号”的第三次书面回复,对本案四川某司**定中心认为可以使用该争议影像学资料的理由进行说明,并对异议方“质证意见”进行回复。

二审查**其他事实与一审查**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实和*用法*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某保险岳*XX**公**上诉请求,本案二审的争议焦*为:本案是否应*支*代XX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本案中,案涉鉴定意见作出后,某保险岳*XX**公**对广**某医院拍摄的X片是否在负重或半负重的状态下所拍摄以及对鉴定机构在对代XX所作的检测中是否规范*问题提出异议,一审法*对该X片是否是在双*负重情形下进行的检查****某医院调取相**料,广**某医院亦出具了书面的情况*明,相**定检材经*方*事人质证。鉴定机构对于*保险岳*XX**公**异议,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并三次出具了书面回复意见。现某保险岳*XX**公**对此有*议,并据此提出了上诉,但其并无充*证据推翻案涉鉴定意见,且无证据证明*定意见存在其他不能*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一审综合本案事实,采信案涉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根据案涉鉴定意见,代XX所受损伤构成*级伤残,一审支*其残疾赔偿金**神损害抚慰金,符*法*规定。某保险岳*XX**公****案不应**代XX残疾赔偿金**神损害抚慰金*上诉理由,于**据,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某保险岳*XX**公**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上诉人中国*保险**有*公***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申*执行后,人民法*依法*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 2025-04-03
  •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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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川川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安市律协民商委成员、广安市律协公益委成员、全日制本科学士学历,具备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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