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滨律师*XX成*代理交通*故赔偿案件
黑龙**齐***市建华*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25) 黑 0203 民初 XXX 号
原告:闫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拜泉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黑龙*XX律师。
被告:宁XX,男,19XX年 X月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拜泉县XXX。
被告:XXX**有*公*****市XX**公*,住所地黑龙**齐***市XXX。
负责人:李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黑龙*XX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XX与被告宁XX、XXX**有*公*****市XX**公*(下称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X月 XX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闫XX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XX**公**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宁XX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闫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失共计 XXX 元;2. 请求判决鉴定费*鉴定检查*XXX元*被告承担;3. 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 年X月X日X时X分许,宁XX驾驶黑XX号小型轿车,由东**行驶至拜泉县XX街XX路*西路*X米*向*转弯时,与行人闫XX发生碰撞,造成*XX受伤的交通*故。该事故经*泉县公**交通*察大队认定,宁XX负事故全*责任,闫XX无责任。宁XX驾驶车*在人民保险**公**保交强*和**险。交通*故造成*告经*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果,故原告诉至法*,请求法*支*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宁XX未向*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XXX**有*公*****市XX**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强*责任*额范*内赔偿闫XX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精神损害抚慰金*计XXX 元;
二、XXX**有*公*****市XX**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险责任*额范*内赔偿闫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计XXX元;
三、驳回闫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XX 元,由闫XX负担XXX元,XXX**有*公*****市XX**公**担XXX元;鉴定费XXX元,由XXX**有*公*****市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
哈*滨交通*故律师*XX律师,成*帮助原告要到了相**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