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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滨律师*XX成*代理交通*故赔偿案件

黑龙**齐***市建华*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25) 黑 0203 民初 XXX 号

原告:闫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拜泉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黑龙*XX律师。

被告:宁XX,男,19XX年 X月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拜泉县XXX。

被告:XXX**有*公*****市XX**公*,住所地黑龙**齐***市XXX。

负责人:李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黑龙*XX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XX与被告宁XX、XXX**有*公*****市XX**公*(下称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X月 XX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闫XX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XX**公**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宁XX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闫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失共计 XXX 元;2. 请求判决鉴定费*鉴定检查*XXX元*被告承担;3. 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 年X月X日X时X分许,宁XX驾驶黑XX号小型轿车,由东**行驶至拜泉县XX街XX路*西路*X米*向*转弯时,与行人闫XX发生碰撞,造成*XX受伤的交通*故。该事故经*泉县公**交通*察大队认定,宁XX负事故全*责任,闫XX无责任。宁XX驾驶车*在人民保险**公**保交强*和**险。交通*故造成*告经*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果,故原告诉至法*,请求法*支*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宁XX未向*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XXX**有*公*****市XX**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强*责任*额范*内赔偿闫XX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精神损害抚慰金*计XXX 元;

二、XXX**有*公*****市XX**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险责任*额范*内赔偿闫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计XXX元;

三、驳回闫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XX 元,由闫XX负担XXX元,XXX**有*公*****市XX**公**担XXX元;鉴定费XXX元,由XXX**有*公*****市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

哈*滨交通*故律师*XX律师,成*帮助原告要到了相**偿!


  • 2025-06-23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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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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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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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博律师,主任律师,亲自撰写刑事辩护诉讼实战技能和婚姻家庭诉讼实战技能等各领域相关法律文章和成功案例。在近10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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