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详细整理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王X(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XX村民)
被告:刘X、刘XX、刘XX、xx镇政府、xx村村委会
第三人:xxx村经济合作社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2月7日
二、案件事实
原告主张:
王X承包普安屯村150亩土地种植油松,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3月25日,刘X、刘XX、刘XX在祖坟祭扫时烧纸,火势失控蔓延至王X的油松林,导致6265棵油松被烧毁,损失严重。
王X报警后,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人为明X(上坟烧纸)引发,但公安机关因损失估值不足50万元未刑事立案。
王X起诉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86.14万元、鉴定费3万元、律师费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抗辩:
刘X、刘XX、刘XX:否认火灾由其引发,称公安机关未认定具体责任人。
XX镇政府:辩称火灾地点不在其辖区,且已履行防火职责,不应担责。
XX村村委会:称火灾发生时已安排人员巡查并参与灭火,无管理过错。
三、法院认定关键证据
消防部门调查:
起火点位于油松林东北角,唯一坟头墓碑为“慈父刘X、慈母刘XX之墓”。
火灾系人为明X(上坟烧纸)引发,现场有冥币、新鲜祭品及铁锹挖土痕迹。
公安机关笔录:
刘X承认2019年3月25日(火灾当日)曾独自祭扫祖坟,并烧纸,但称离开时火已熄灭。
损失鉴定:
刑事鉴定(2019年):损失约40.6万元(公安机关未立案)。
民事鉴定(2024年):损失186.14万元(法院XX)。
四、法院判决要点
责任认定:
刘X:作为祭扫者,未尽到防火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86.14万元+鉴定费3万元)。
刘XX、刘XX:无证据证明参与祭扫,不承担责任。
XX镇政府、XX村委会:无直接过错,不担责。
诉讼时效:
王X在火灾后及时报案,并曾于2020年起诉,未超3年时效。
赔偿金额:
XX民事鉴定报告(186.14万元),驳回律师费请求。
五、判决结果
刘X赔偿王X经济损失 186.14万元、鉴定费 3万元,合计 189.14万元。
驳回王X对刘XX、刘XX、XX镇政府、XX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刘X承担。
六、法律意义
明确祭扫活动中的防火责任,警示公众文明祭扫。
民事赔偿可突破刑事立案标准,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
政府、村委会若已履行管理职责,可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