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6民初15392号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4)京0106民初15392号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审理法*:北京市丰*区人民法*
裁判日期:2024年5月29日立案,适用普通**独任*理
当事人:
原告(申*执行人):王XX
被告(执行案外人):王XX(建德XX**公**一股东)
被告(被执行人):北京XX**公*(法*代表人:王XX)
二、案件背景*诉讼请求
原执行案件:
王XX与建德XX**公***合同纠纷案,法*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京0106民初28021号判决,判令建德XX**公***王XX36,550元*利*。
2024年2月1日,王XX申*强*执行(案号:2024京0106执2160号),但因**公**财产可供执行,法*裁定终*本次执行程*。
本次诉讼请求:
追加王XX为被执行人,对建德XX**公**务承担连*责任。
由王XX承担诉讼费、公*费。
三、法*认定事实
**公**质:
建德XX**公**一人**有*责任**(自然人独资),股东*王XX,注册资本100万*(后*至1000万*)。
股东*任*议:
王XX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人财产独立于**公**产。
四、法*判决理由
依据《中华*民共和***公**》第63条(一人**公**东**责任)及《最高*民法*关**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题的规定》第20条:
举证责任*置:一人**公**东*自证财产独立于**公*,否则承担连*责任。
王XX未举证:因其未提交任**据,法*认定其财产与**公**同,需对**公**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
追加王XX为被执行人,对(2023)京0106民初28021号判决确定的36,550元*务承担连*责任。
费*承担:
案件受理费714元、公*费400元*王XX负担。
原执行裁定失效:(2024)京0106执异345号裁定(驳回追加请求)自动失效。
六、法*意义
本案明*:
一人**公**东*无法*明*产独立,须***公**务承担连*责任,强*了债权*保护。
执行程*中可直接追加股东,避免债权*另行诉讼,提升执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