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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原告:曾XX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XXXX

判决机关:广东省东源县XX


案件背景

在广东省某村,一间始建于1972年的泥砖房承载着当事人曾XX一家几代人的记忆。

2024年2月某天清晨,曾XX像往常一样到田里劳作。临近中午回家时,发现自家居住了五十多年的老宅正被

推土机无情吞噬。

在这场强制拆除的前两天,有相关工作人员上门告知曾XX,"这是危旧泥砖房,现在正在实行 ' 三清三除 ' 政

策,房子是危房,需要整治并进行拆除" 。对方没有任何文件,也没有人来鉴定,只是单纯的口头通知,曾先

生也没有当回事。谁知对方竟直接上门将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曾XX的这套房屋是曾XX继承的合法财产,还持有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强拆发生

后,曾XX找到了XXXX律师团队,在律师团队的建议下向上级相关部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书。

2024年11月,相关部门作出复议决定并 确认对方强拆行为违法,但驳回了曾XX的赔偿请求,复议机关认

为曾XX的房屋为‘长期闲置旧房,且无有价值物品’。"房子白拆了?东西毁了白毁了?" 曾XX气不打一

处来,随即再次找到XX创为律师团队。


律师分析

XXXX律师团队接到案件后,通过到实地调查并仔细研究案件经过后发现:曾XX房屋主体结

构完好,绝非 "随时可能坍塌的危房"。并且在收集到的证据中看到曾线上在2017年还进行过装修房屋的收

据,这足够证明房屋并非是‘长期闲置危房旧房’。

2025年3月,XXXX律师团队与拆除方相关部门与复议机关对簿公堂。

庭审中,被告拆除方代理人坚称拆除行为合法,强调涉案房屋属于 "重点区域的危旧泥砖房"。

XX创为律师团队坚决认为:文件明确要求 ' 尊重农民意愿 ',' 与房屋所有人协商拆除 ',被告并没有与当事

人曾XX协商,更无危房鉴定报告吗。

针对 "屋内无有价值物品" 的说法,XX创为律师团队在证据中提到在2024年5月拍摄的视频里,房屋内不仅

有完整的家具,还有加工农具的机器设备。被告声称拆除时已搬出物品,却拿不出任何登记清单,这显然不

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另一被告复议机关代理人则强调复议程序合法,认为房屋已无利用价值,不应赔偿。XX创为律师团队引用

《国家赔偿法》指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合法房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利用与是否赔偿是两个概念,

不能混为一谈!


决定如下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曾XX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二项决定;

三、责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曾XX的房屋依法作出行政赔偿

决定。


律师提醒

随着国家“美丽乡村”的建设,多地都在大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全国各地农村陆续

开始了“三清三拆”工作,目的是清除影响农村村容村貌的不良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

可三清三拆不能“一刀切”,没有经过调查,没有遵循程序,没有征求村民的意见,不管是不是危房还是违

建,就把老百姓住了好几代人的房子一拆了之,这种行为不仅不负责,而且还侵犯了农民的个人权益,是违

规行为。

如遇到此类情况,一地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025-06-09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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