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XX**公*、深圳XX**公**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 | : | 湖南省益**赫山*人民法* |
案号 | : | (2021)湘0903民初6795号 |
裁判日期 | : | 2022.05.11 |
案由 | : |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益*XX**公*。
法*代表人:刘XX,系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被告:深圳XX**公*
法*代表人:谌XX,系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杜X,均系湖南XX律师,代理权*均为一般代理。
原告益*XX**公*(以下简*原告)诉被告深圳XX**公*(以下简*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杜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供货合同;二、判令被告支*原告混凝土货款XXX元;三、判令被告支*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是以XXX元*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开始,按月利*2%计*至实际支*全*货款之日止。截止起诉日止违约金36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益*zXXXXXXXXX项*混凝土供货合同》,原告向*告承建的益*XXX二期xx区项*部供应*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根据合同第7.3.3条款约定,被告应**月10日前支*原告上月26日前全*混凝土货款。但被告拖欠货款,严*违约。2021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对货款支*作出了约定,根据《付款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应**款日起按2%利*计*违约金。但被告仍未按协议执行,继续违约。至此,被告拖欠货款XXX元。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告发出了《解*合同及催收货款的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故原告诉至法*。
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无权*求被告支*全*货款及逾期违约金。原告在合同履行时*在违约行为,多次出现混凝土质量问题,没有*时*量供应*凝土造成*告多次暂停施*,应*担违约责任。因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告停工损失,该损失应*原告全*承担。被告不应*支*违约金。原告提供的付款协议中加盖*是项*章,并非被告**公**公*,签字人员也并非被告的法*代表人,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无权*求被告支*违约金。混凝土质量问题虽双**调解*,但因质量问题而延误的工期,原告应*担违约责任,被告有***支*款项*扣除被告遭受的损失和*告应**的违约金*计XXX元。
经*理查*,2020年11月20日,原告(乙方、供方)与被告(甲方、需方)签订了《益*XXX二期xx区项*混凝土供应*同(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为XXX二期xx区项*供应**混凝土,供应**从2020年11月起至本工程*浇注完毕*合同终*。付款方*:自第一次供货之日起原告垫资200万,此200万*款在所有*体封*,混凝土验收合格后*个月付清,由于*告项*建设周*存在不确定性,被告承诺此200万**资不晚于*合同签订日后15个月内,超过200万*资款后*货款按月结100%付款。每月10日前被告向*告支*上月26日前全*混凝土货款。双**约定了其他权**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陆X向*告的XXX二期xx区项*供应**混凝土。
2021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会x龙xxxx期项*部工作人员杨XX签订《付款协议》,协议约定:货款支*承诺,截止2021年8月11日,被告应*原告536.1133万*,按合同约定垫资200万*****原告336.1133万*。被告承诺于2021年8月25日之前支*原告混凝土款100万*,9月27日之前支*300万*,后*发生的货款按合同约定时*支*。如在此期间此款项*付清被告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停货及相**法*风险,并于*款日起按2%月利*计*支*违约金。被告项*部工作人员杨XX在《付款协议》上签名并加盖*“深圳XX**公**龙*·溪谷*期项*工程**资料专用章”。
2021年11月16日,原告工作人员通*微信向*告项*部工作人员熊*某(负责每月对账)发送了《解*合同及催收货款函》,该函载明:1、自即日起解*与贵单*签订的买卖合同。2、请贵单*于2021年11月22日前结清拖欠我**公**所有*款XXX元,逾期我**公**案法*途径处理。2021年11月26日,经*、被告对账,双**认:至2021年11月25日,原告共向*告累计*应*凝土价值196XXXX8002元,被告累计*付款137XXXX5032元,累计*付款XXX元。
另查*,2021年11月22日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为3.85%。2022年2月20日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为3.7%。
以上事实,有**XXX二期xx区项*混凝土供应*同(二)、付款协议、采购对账单、溪谷*期对账总表、解*合同及催收货款函、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供应*同是双**实意思表示,合法**,双**应*约履行。原告已按约供应*混凝土,被告仅支*了部分货款,尚*XXX元*款应*支*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货款XXX元*诉讼请求予以支*。被告迟延履行支*货款的义务,致使原告不能*现买卖合同目的,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故原告可依法*张**与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签订的《益*XXX二期xx区项*混凝土供应*同(二)》。对于*同解*时*,原告虽在2021年11月16日向*告发送了《解*合同及催收货款函》,但在2021年11月16日后,原告仍有**告供应*凝土,继续履行合同行为,故2021年11月16日合同尚*解*。原告在本案中直接以提起诉讼方*主张**合同,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时*2021年12月15日解*。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垫资的200万**告应*不晚于*同签订日后15个月内即2022年2月20日付清,其余*款被告应*每月10日前向*告支*上月26日前全*混凝土货款,原、被告在2021年11月26日已对全*货款金*进行结算,故被告至迟应*2022年2月20日支*原告垫资的200万*,在2021年12月10日前向*告支*剩余*款XXX元,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约,原告依法*主张*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据《付款协议》的约定自2021年8月26日开始按月利*2%支*逾期付款违约金*意见。本院认为,该《付款协议》仅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名,该工作人员并无被告**公**权,且协议既无被告项*部盖*,也无被告**公***,仅加盖*被告项*部资料专用章,被告亦不认可该协议,故该协议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原、被告在合同中没有*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方*,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之规定,本院酌定被告向*告支*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逾期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40%计*至付清之日止,即以XXX元*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按年**5.39%计*至付清之日;以XXX元*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按年**5.18%计*至付清之日。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本院计*部分,本院不予支*。
被告辩称的混凝土质量问题虽经***好协商**,但因质量问题而延误了工期,且原告没有*时*量供应*凝土造成*告多次暂停施*,原告应*担违约责任*意见。本院认为,混凝土属于**固期的特殊商*,原告的供应**据被告报送需求进行,被告未提供充*证据证明*告未按被告需求计*供应*凝土,亦未提交因质量问题而延误工期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此辩论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最高*民法*关**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益*XX**公**被告深圳XX**公*2020年11月20日签订的《益*XXX二期xx区项*混凝土供应*同(二)》于2021年12月15日解*;
二、被告深圳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益*XX**公**款XXX元;
三、被告深圳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益*XX**公**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额①以XXX元*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按年**5.39%计*至付清之日、②以XXX元*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按年**5.18%计*至付清之日;
四、驳回原告益*XX**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5640元,减半收取27820元,由原告益*XX**公**担1670元,被告深圳XX**公**担26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益**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