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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前完成房款支付和房屋交付的 限购政策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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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双方签合同、交房款、交付房屋均发生在2011年2月17日北京首次限购政策出台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3日)六之规定,符合要求办理过户的条件。

案件详情

限购前完成房款支付和房屋交付的

限购政策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12日,李X与B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X购买北京市XX区XXX路XX号院X号楼1单元201 号房屋及车位。合同签订后,李X如期支付了房屋全款。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出卖人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交付72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直至2023年11月起诉之日,B公司仍没有为李X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律师观点:

本案双方签合同、交房款、交付房屋均发生在2011年2月17日北京首次限购政策出台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3日)六之规定,符合要求办理过户的条件。关于车位,双方虽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但是被告出具的收据包括了车位号、车位价款、买卖双方及时间等合同主要条款,并且被告已经收款且交付车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五条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关系,且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 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车位买卖关系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尽管上述合同签订时间未在 合同中载明,但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来看,双方买卖案涉房 屋、车位应发生于限购政策出台之前,款项亦于限购政策出台前 支付,双方亦均认可案涉房屋及车位由李X实际使用,故李X主 张房屋、车位权属转移登记并不违反相关限购政策,B公司应按约定为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审判员:石XX


  • 2025-07-21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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