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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开红律师
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激励排除不合理诉讼请求,最终同意调解结案,有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22936.26 元,减少赔偿损失三万余元。

案件详情

云 南 省 曲 靖 市 麒 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云 0302 民初 5552 号

原告:李XX,男,汉族,2010 年 8 月 26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学生,住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潇湘村委会大碌

碑村 133 号附 1 号。

法定代理人:李XX,男,汉族,1981 年 10 月 20 日生,曲靖市麒

麟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XX,个体工商户,住曲靖

市麒麟区潇湘街道潇湘村委会大石碌碑村 133 号附 1 号,系原告李博

斌的父亲。

被告:刘XX,女,汉族,1990 年 6 月 3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户口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乡坪

子村六组,现住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水寨社区金湘九俊二期 106 栋

2401 号。

被告:重庆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05MA5UA5NY6A;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山

水丽都 101 号 1-3。

法定代表人:吴XX,经理。

被告:中国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000K360XXXX3638H;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

金渝大道 68 号新科国际 4 栋第 22 层。

负责人: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云南XX律师,特别

授权代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营业

部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 27790.59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800 元、护

理费 3040 元、营养费 400 元、交通费 735.5 元合计 32766.09 元的 70%

即 22936.26 元,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前履行。

二、由被告刘XX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

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病历复印费、住院期间物品费、住宿费共计

7553.22 元,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前履行。

三、原告李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34 元,减半收取 117 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

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025-05-19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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