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件大概内容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属关系。2021年,被申请人及其父亲找到申请人,称为了让其儿子就读小学及中学,希望申请人将名下的唯一住房产过户到被申请人名下,待儿子升入中学后再将房屋过户给申请人。申请人当时考虑到亲情关系以及为了重孙接受更好的学校教育,就同意了被申请人的要求。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手书《承诺书》,承诺“奶奶xx将名下的房产于2021年5月20日过户于孙女xx名下,明确约定此房过户只用于其子上学之用,奶奶xx有永久居住权与处置权”。202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带着申请人来到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1份,申请人年龄已大,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在合同上签了字,通过所谓买卖方式将房屋过户给被申请人xx,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向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事实上,被申请人儿子于2020年3月出生,如等到中学毕业后至少需要14年时间,待到此时申请人已98岁高龄,何谈对房屋的交易与处置?现今,自新冠疫情身患白肺后申请人身体状况日益欠佳,申请人需要房屋居住并需要随时处置房屋以保证生活医疗费用。根据以上原因,申请人找到被申请人协调此事,但被申请人态度坚决不予返还。因此申请人找到我,希望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
我通过分析后,提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并要求被申请人将房屋协助过户登记回申请人名下。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控,仲裁庭全部支持的我方的仲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