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阳*路*输法*民事判决书
(2025)黔 8601 民初 899 号
原告:XX州XX**公*,住所地XX州省XX阳*XXX区XXXX楼办公*分XX单*XXX 层 XX号。法*代表人:XX,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XX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XX州XX律师。
被告:XX州XX**公*,住所地XX州省XX阳*XXX区XXX路XX 号东* X楼XXX。法*代表人:XXX,执行董*兼总经*。
原告XX州XX**公*(以下简*XXX**公*)与被告XX州XX**公*(以下简*XX**公*)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X 月XX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联系方*等不能*达被告XX**公*,本案依法*定转为普通**,并于 2025 年 X 月 XX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腾退原告所有*位于XX区XX路 XX8 号负 X层 X号房*(实际租用面积 250-300 平**),并将该房*返还原告;2.判决被告立即向*告支*尚*的租金 148800 元*资金*用费(资金*用费*148800 元*基数,从 2025 年 X 月XX 日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实际付清房*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一项*请。
事实与理由:2024 年 X月X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XX区XX路XX号负 X层X号房*、房*证号:00XXXX,实际租用面积共 250-300 平****(以下简*案涉房*), 房*租赁期限为2024 年X月 X日起至 2029 年 X月 XX 日,租赁房*月租金*人民币 8000 元。房*租金*年*上一年**金*增百分之五,每季*支*一次。合同还明*约定被告需提前七日交纳下季*租金,超过七日未交的,原告有**求被告在一个月内支*当年*付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按照合同约定支*了两个季*的房*。截止至 2025 年 X 月,经*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拖欠的房*。综上,被告拖欠租金*行为严*损害了原告合法**。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理查*,案涉房*为原告XXX**公***所有。2024 年X月 X日,原告XXX**公**为甲方(出租方)与被告XX**公*作为乙方(承租方)签订《房*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案涉房*出租给被告XX**公**为商*使用。租赁期自 2024 年 X月 X 日至 2029 年X月X日止。其中,因乙方*要装修,甲方*愿给乙方*除一个月的租金,免租期自 2024 年 X月 X 日起至 2024年 X 月 X日止,免租期内乙方*需支*租金。租金*月 8000 元。乙方*用该房*期间的水、电、煤气、电话、宽带上网、物业管理费*因乙方*因导致的房*修缮等费*,由乙方*责,不得拖欠、滞纳,否则一切相**任*乙方*行负责。租赁期内,甲方除因本合同第 7.2 条约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需提前收回房*的,应提前 30 日通*乙方**本合同,退还乙方*付而未使用的租金*全*押金,并赔偿乙方*修损失,同时,乙方*有***方*张违约金(违约金*合同约定期限内总租金*百分之五)。除本合同第 7.3 条约定的原因以外,租赁期内,如乙方*自身原因需提前终*合同的,应*前 30 日通*甲方,对于*方*付而未使用的租金**付的押金*方*予退还,并有**求乙方**违约金(违约金*合同约定期限内总租金*百分之五), 并承担终*合同之日起到该年*的租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5 年X 月X 日,原告XXX**公**为甲方*被告XX**公*作为乙方*订《和**议》,主要约定:第一条 原《房*租赁合同》解*。甲乙双**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原《房*租赁合同》解*,双****务终*。第二条 费*结算。1.欠付租金:经*乙双**认,现租赁房*内保存乙方*部分货物,乙方*权甲方*行处理租赁房*内的物品,上述物品销售的价款作为对拖欠甲方*房*的补偿,另单*再支* 90000 元(大写:玖万*整)房*。2.支*义务:乙方** 2025 年 6 月 15 日前将上述欠付租金 90000.00 元**至甲方*定账户。开户名:XX州XXXX有限**公*;开户行:中国XXX**有*公*XXX支*;账号:XXXX;若乙方*按约定时*支*上述租金,则甲方***求乙方*照甲方*诉金*即 148800 元,支*拖欠租金。3.其他费*:乙方*结清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费*所有其他应*乙方*担的费*。逾期责任:若乙方*按期足额支*,则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向甲方**资金*用费,并承担甲方*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保全*、拍卖费*维权**。第三条 特别*XX。乙方*XX:本协议签署前已结清房*使用期间的水、电、物业等全*费*;租赁房*内无任***纠纷或第三方*置权*物品。上述事实,有*庭当事人当庭陈*及相**书证在卷佐证,并经*审质证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辩并对对方*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本案被告XXX**公***告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处分,由此引起的不利**,由其承担。原告庭审中撤回第一项*请,系对其权利*处分,从*自愿。依法**的合同,应*依法*护。原告与被告XXX**公**立的《房*租赁合同》,未违反有***、行政法*的规定,合法有*,各方*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原、被告签订了《和**议》,该协议系双**事人对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内容*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照《和**议》的约定,在 2025 年X月X日前向*告支付租金 90000.00 元。因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原告有**照《和*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支* 148800 元*租金*资金*用费。因《和解*议》对资金*用费**的起始时*并未进行明*约定,故本院酌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起算资金*用费,且资金*用费*148800 元*基数,以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LPR)为标准支*至前述债务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州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XX**公***租金 148800 元*资金*用费(资金*用费* 148800 元*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LPR)为标准支*至前述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州XX**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3276 元,由被告XX**公**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3276 元,于*判决生效后**院申*退回。被告应*担的案件受理费 3276 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院缴纳。开户名称:XX阳*路*输法*;开户行:中国XXX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X 州 省 XXXX 支 行 ; 账 号 :XXXXXXXX)。本院向*告XXXXX科技有***公**“人民法*公*网”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产生的公*费 200 元(原告XX州XXXX有*公司*预交)和*院向*告XXX**公***送达民事判决产生的公*费(以原告XX**公**交的支*凭证为据),均由被告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州省XX阳*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XXX
法*助理
XX
书 记 员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