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原告到海*旅游,认为海*环境优良适宜居*。考虑到将来养*与小孩上学,便有*在海*购置一套房*。于*通*快手APP找到海*地区的房*中介,在其带领下挑选海*地区在售房*。
原告在海*、陵XX等海*市县各地均考察询问该地区在售项*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均表示无法**购买房*进行落户。而当原告到被告处看房*,被告销售人员给原告展示其在大厅的“xx可落户可读书”的广*宣*,并向*告称购房*可以将户口落在海*、子女上北师*万**验学校。原告鉴于*告的夸大、虚假宣*,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2月23日向*告支*45万*(总房*90万*),于2025年2月23日双**xx项*签订《海*省商*房*卖合同》。
事实上,被告销售人员在给原告签署《海*省商*房*卖合同》时*有*原告详细阐述合同条款,而是迅速的要求原告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签订合同后,原告才发现,合同中有*量损害原告合法***霸王*款。且,在销售时*告向*告称房*面积有*十余*,而实际上房*登记面积仅有35.73平,被告将属于*有*筑面积中3-10层卫*间39.63平、走廊等公*部分面积纳入到了原告房*面积中。原告在合同签订后****门了解,购买被告xx项*根本无法*户也无法*子女就读北师*万**验学校。
2025年2月24日,xx市人民法*作出(2024)xx号之一,案外人xxx于2024年12月23日将本案涉房*在内的多套房*进行查*,期限为三年。
我接受本案委托后,从*个角度分析,即被告虚假宣*的行为系使用欺诈手段*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实施*民事法*行为,原告有**求人民法*予以撤销;根据双**订的《海*省商*房*卖合同》第二十四条第5款“出卖人承诺不销售、不赠与依法*依规划属于*主共有*共用部位和*施”,被告将本属于*有*筑面积的卫*间、走廊等部分一同销售给原告,违法*约;根据《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双**订的《商*房*卖合同》目的不能*现,解*权*有***合同,而xx市人民法*对本案涉房*三年*查**接导致被告交付房*、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履行不能。
最终*方*意向*方*还房*,且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