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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虚假宣传,通过诉讼成功退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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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52月,原告到海南旅游,认为海南环境优良适宜居住。考虑到将来养老与小孩上学,便有意在海南购置一套房屋。于是通过快手APP找到海南地区的房产中介,在其带领下挑选海南地区在售房产。

原告在海口、陵XX等海南市县各地均考察询问该地区在售项目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均表示无法通过购买房屋进行落户。而当原告到被告处看房后,被告销售人员给原告展示其在大厅的xx可落户可读书的广告宣传,并向原告称购房就可以将户口落在海南、子女上北师大万宁实验学校。原告鉴于被告的夸大、虚假宣传,原告于2025221日、223日向被告支付45万元(总房款90万元),于2025223日双方就xx项目签订《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事实上,被告销售人员在给原告签署《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没有给原告详细阐述合同条款,而是迅速的要求原告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签订合同后,原告才发现,合同中有大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且,在销售时被告向原告称房屋面积有七十余平,而实际上房屋登记面积仅有35.73平,被告将属于共有建筑面积中3-10层卫生间39.63平、走廊等公共部分面积纳入到了原告房屋面积中。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向相关部门了解,购买被告xx项目根本无法落户也无法让子女就读北师大万宁实验学校。

2025224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xx号之一,案外人xxx于20241223日将本案涉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进行查封,期限为三年。

我接受本案委托后,从数个角度分析,即被告虚假宣传的行为系使用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双方签订的《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第5出卖人承诺不销售、不赠与依法或依规划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被告将本属于共有建筑面积的卫生间、走廊等部分一同销售给原告,违法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而x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涉房屋三年的查封直接导致被告交付房屋、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履行不能。

最终对方同意向我方退还房款,且履行完毕。


  • 2025-05-16
  • 万宁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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