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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阅卷后发现本案案件关键事实存疑,证据不足,通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多次提交代理意见,最终案件获得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案件详情

呼和*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4〕44号

被不起诉人赵X,男,经*和*特市公**新城区分局决定,于2023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呼和*特市公**新城区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赵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1月10日向

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关*充*查,侦查*关*2024年4月30日补查*报。

呼和*特市公**新城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8月20日至9月26日,被害人苗XX在呼和*特市新城区家*,通*微信小视频认识一个叫李XX的陌生网友,相*联系后,对方*自已有**商*交易*的内部消息,并且让被害人帮对方*作投资。被害人看到能*利,于*自已注册了账户进行投资,先后*资共计447万*,投资后*法*现,发现被骗,被骗XXX元。经*被害人苗xx被骗资金*理,查***案资金*入被不起诉人赵X名下银行账户内。2023年9月,被不起诉人赵XX*微信认识了可以帮助办理信用卡的人,在和*方*解*理信用卡的事宜后,对方*被不起诉人赵X提供银行卡刷流水*能*理信用卡,被不起诉人赵X在明*违法*罪的情况*将自己名下银行卡、银行卡支*交易*码、手机及手机卡提供给对方*供给犯罪分子用于*账“洗钱”。经*算被不起诉人赵X名下涉案资金*水*XXX元*民币,涉及电信诈骗案件一起。

经*院审查*退回补充*查,本院仍然认为呼和*特市公**新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起诉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X不起诉。


  • 2024-05-16
  • 嫌疑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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